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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委會研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納入勞基法的說明

張貼者:2010年7月7日 晚上10:41高偉凱   [ Ming Che Lin 已於 2010年8月20日 凌晨4:44 更新 ]

敬啟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到目前還沒有納入勞基法適用。本會之前發佈的消息是錯誤的,在此向大眾致歉。

  去年的107日,勞委會以勞動1字第0980130691號發佈了預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今年三月一日生效的公告;這個公告也經過許多縣(市)政府勞工處的轉貼。但是,到今年的三月一日前,勞委會並沒有正式公告,但也沒有一個「三月一日生效了」的公告。

  本會在與各相關團體聯合舉辦有關管委會雇主責任的時候,誤將「9931生效」當成一個既成事實。因課程上有學員詢問公文,經本會向勞委會查證的結果,才發現了這個錯誤。

  不過,有兩點還是要向管委會說明的:

1.      即使不適用勞基法,有關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的部份,與適不適用勞基法無關,只有僱用一個人,就要強制投保就業保險。

2.      勞保的部份,也是與適不適用勞基法無關,如僱用員工在四人以下,屬自願投保;五人以上則是強制加保。但管委會自僱員工,最好還是能加入勞保,對雙方比較有保障;即使受僱的員工不符合加入勞保的資格,至少也要投保職災保險。

  再次為了前述的錯誤造成大家的困擾,在此向各位致歉,並對於來參與課程的學員們表達我們的感謝。

 

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20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