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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加班與ECFA  對於第112號留言的回應

張貼者:2010年7月13日 晚上10:58高偉凱   [ Ming Che Lin 已於 2010年8月20日 凌晨4:46 更新 ]

由於篇幅比較長,我們網站上的回應無法容納太多字數,所以專文回應。留言所涉問題,已遠脫離地方縣議員的範圍,但就勞動黨的立場,做一個簡單的回應。

一、        關於勞工行政機關查察人力不足:以勞動檢查所來說,人力已經十分有限,如北區勞檢所,勞檢員一百多人,要轄宜花、竹縣以北及連江縣三萬多個製造業事業單位──實際上還不止這個數字,而且不應該只有製造業;精省以後,中央的政策是把勞動條件的檢查業務儘量下到地方,即使如此,縣(市)政府勞工處的人力也有限。從中央到地方,在政府有限的預算與人力編制裡,勞工行政方面的優先順序排得很後面;即使是替代役,或者分配到環保稽查,或者有大量的替代役去擔任鎮壓民眾陳情抗議的行動,就是沒有勞檢稽查的員額。政府不夠重視,或者說勞工的力量沒辦法逼迫政府更重視,是主要的原因。

二、        關於勞動檢查的執行:在有限的人力裡,特別是地方政府,也不樂於進行檢查與裁罰。以今年一月到四月為例,新竹縣政府受理的勞資爭議案件有178件,只裁罰了5件(參見高偉凱縣政總質詢的勞工處詢答)。縣府往往傾向約勞資雙方和解了事(這還是比較好的狀況),不能和解,就問勞工要不要打官司──把自己主管機關的業務推給法院。如果政府抓違法雇主,花費的人力像酒測或躲起來抓紅燈右轉那樣,相信勞動法規會更得到落實;政府只辦協調或調解,然後叫受害人自己去告,等於法規裡對「主管機關」的規定形同具文。

三、        加班要付加班費的問題:留言111也有提到,當時我們沒有仔細回答,只說勞基法「大致上」允許不算錢、換補休。勞基法上的「加班」大體上有兩種:延長工時(就是上班日,超過八小時之後還繼續做的部份)和假日上班,但是三十條第二、三項允許「變形」,就是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調整,一天的正常工時可達十小時(休息時間是可以扣除的),這樣一個工人可能在工廠待了十二小時,但是一個小時的加班費都沒有;至於什麼時候變形回來,就變成用補休的方式。假日加班,也是經勞資雙方同意,可以調整──別人十月十日國慶,我們另外「自行擇日慶祝國家生日」,又變成補休。這是勞基法本身開的大洞。只有一種情況,勞基法認為又要補休又要加班費,就是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無法「(事先)徵得勞工同意」的情況。

四、        所以到底要補休還是算錢,補休敢不敢提出申請(即使人力不足,也要把這個責任推到上一級的主管,讓上一級再往更上一級去推),或是補休如果一定期限內沒休完能不能換回加班費,如果去問政府,政府一定一律「勞資自行協商」──但是沒有工會的勞資協商,就好像大雄去跟技安協商一樣:大家討論要玩什麼,大雄說要玩花繩,阿福、宜靜各有提議,技安提議玩摔跤,最後大家紛紛改變主意,「都想要玩摔跤」了;只有大雄還堅持,結果技安一瞪,還是改成想玩摔跤。因為工人除非是集體地聯合起來,否則跟資方就沒有平等的協商權。(例如,不換錢換補休,我們就全體一致不加班;在訂單很多的時候,類似集體不加班的措施,不像罷工那麼嚴重,新竹工業區嬌生、新三興等工會曾有相當成功的案例。)

五、        自己不敢,叫政府來,行不行呢?政府來問,你同意換補休還是要求換加班費啊?我們小工人,本來想說青天大老爺來,可以說要加班費了,可是技安只要「一瞪」,我們又乖乖地想換補休了。這就跟無薪休假或減薪一樣,逕行減薪違法,但勞工同意就合法──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說「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議定,就是可調高可調低。現在老闆說要減五千,三萬變兩萬五,叫我們簽字同意──誰敢不簽字?不簽的話連兩萬五都沒有。結果政府一來查,大家都簽字同意了,違法變就地合法,政府來查也沒有用。

六、        20045月間,有這樣的事:一家工廠要解僱全體員工,然後再由公司決定重新僱用誰;至於資遣費,要分期給付,年資20年的人,就分20期給付。員工不同意,而且因為還欠薪水,勞動黨也去協助組成了自救會。結果公司一個一個叫過去簽字同意,然後拿著過半的員工同意書去找政府;新竹縣政府就對勞動黨說:過半都同意了,「沒有勞資爭議」。一個成年人,在意識清醒無強暴外力脅迫的情況下,簽字同意,誰能說無效呢?自己簽了字,找政府也沒有用。去年有家公司,數百人「合議離職」,有人去找科管局,科管局說沒辦法:「你自己去跟公司哀求。」

七、        但是2004年那件事,後來怎麼辦呢?勞動黨集合了全體員工,聽大家說說簽字的經過,怎樣被威脅,怎樣單獨一人,然後叫每一個簽字的人回去寫一張「後悔書」,把被逼簽字的情況寫下來,表達自己實在是不願意──不太會寫字的,也要叫兒子女兒幫忙寫。縣政府開勞資爭議調解會的時候,一個一個起來唸──唸沒三、四張,官員趕快說不用再唸了,就收回「沒有勞資爭議了」那句話。一邊是小工人,成年人自己簽字還說後悔;一邊是公司老闆,西裝領帶。那邊比較有公信力呢?可是當我們這邊不是一個小工人,而是一大群人、大家都講出雷同的遭遇的時候,官員就只好站在我們這一邊。

八、        所以我們碰到很多勞資問題的留言,我們的標準答案都是「籌組工會」,因為一個小工人,如果不敢,那麼找政府也沒用;(附帶一句,找立委也沒用)。但是一個小工人,如果真的敢,常常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所以最好是一大群小工人聯合起來;聯合不是沒有風險,但是聯合的人數愈多,風險愈小。這就是所謂「工人不大,團結最大」。

九、        有關加班,再多講兩句責任制的問題。目前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並不是說工時無上限,而是說(正常)工時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可是,在台灣,工會組織率很低,勞資約定就是資方說了算的同義語,結果責任制都變成7-ELEVEN,回家也不能關機。這也是要靠集體的力量,由工會、責任制人員和資方三方面共同檢討合理的工時與工資約定;如果資方另外交辦的工作超過原約定的工作內容或工時,還是要算加班費。詳情請見http://www.siplra.net/home/labor-condition-1/2009-06-30-01(科學園區勞動人權協會)。

十、        最後關於ECFA,其實和前面的主題沒有直接關聯,勞動黨的看法主要是:1.台灣如果沒有外銷,領薪水的大眾也沒錢把內銷的產品買掉,這是短期內無法改變的事情;2.過去外銷主要去美國,十年來,外銷主要是去大陸,或經由大陸去美國;3.站在資方的立場,有ECFA,某些產業會受傷;沒有ECFA,大家會死更快;4.目前經濟主要靠資本來主導,不管我們怎麼罵資本家,沒有資本就沒有勞動,這更是短期內無法改變的事,餅做大,工人不一定分得到,餅不做大,工人一定沒得分;5.工人除了要分餅之外,還要要求改變產業結構,不要像現在這樣大幅依賴賺工錢的外銷產業(通常還是高耗能高污染);6.在工人政治力量很弱的情況下,不管ECFA還是什麼議題,政府當然主要重視資方的意見,我們只有在「受害」或「順便得利」之間擺盪。還是那句話:工人不大,團結才會大。

十一、我們社會現在好像形成一種簽ECFA工人就會被害的氣氛,可是具體如何受害,大家又說不太清楚,頂多會說大陸產品進口增加,必會沖擊到台灣內銷產業(尤其是密集勞動力的產業),可是卻絕口不提出口增加可能會帶來的工作機會;也絕口不談我們現在的年輕人個個都是大學畢業,他們所需要的工作機會是高技術的產業,反不是勞力密集產業。更奇怪的是民進黨的反ECFA廣告,竟然強調大陸的黑心毛巾,用了後滿面變藍,由人變鬼,這種危害人體安全的產品我們當然要反對,可是如果從貿易的角度、從產品競爭的角度來看,這種產品是不會對台灣毛巾產業構成任何的威脅,頂多能賣一陣子,之後就沒銷路了。所以,民進黨反ECFA的廣告,順著其說法推演下去,應該是大陸產品品質太差,會危害人體健康,但在貿易上,它不會對台灣毛巾產業構成任何威脅,也許有一些消費者會受到傷害,但毛巾產業的工人,可以放心,它不會打擊台灣的毛巾產業。再回過頭來說,民進黨的廣告可以打動人的,不在於它的說理性,而在於它能夠引起反中情緒。

十二、我們當然也能理解台灣工人被資方整怕了,只要資方獲利的事情對工人就沒好事的心情。很多時候是這樣的,例如,資方為了節省人力成本,大量裁員、加強勞動強度、加班不給加班費;資方為了節省設備成本,忽略工人的衛生安全;政府給資方大幅度減稅,讓工人的社會福利縮水等等,可是我們也不要忘了,前年的金融海嘯,資方接不到訂單,出口大幅衰退時,工人可曾因資方受害而獲利?當時多少工人放無薪休假?多少工人失業、減薪?又有多少大學畢業生因為失業人口太多,毫無工資議價能力,月薪降到兩萬多頭?在雙英辯論時,雙方都沒深入討論一個問題,那就是韓國變數,韓國出口大陸的前二十大產品(以金額為基準),其中十四項與台灣重疊,因此,一旦韓中簽定FTA,而台灣沒簽,其結果必然台灣產品在大陸的市場佔有率下滑、韓國上升,屆時會是什麼樣的景像,台灣工人是不是又要放無薪假了呢?關於韓國變數,在雙英辯論會上蔡英文主席還撒謊說,韓國的企業都非常非常擔心與中國簽FTA,事實上,韓國對出口企業所做的調查高達75%企業贊成簽;內需企業也有過半的贊成率,韓國人比較擔心的是農產品進口,但農產品進口問題最近傳出大陸方面有意對韓國讓步。430的韓中高峰會上,因為看到台灣的ECFA已有相當進展,韓國決定加快腳步與中國討論簽署韓中FTA

十三、類似ECFA這樣的議題,不管是擴大兩岸之間經濟的、資本的、農業的、文化的交流等等,都不會只有經濟上或文化上的意義,還會有政治效果。如果有什麼措施可以降低兩岸之間敵對的程度,或者降低那種「隨時可能爆發戰爭」的氣氛,對於人權和勞工、婦女以及其他的弱勢者,會比較有幫助。因為在戰爭或備戰的社會情緒下,我們很難把人權的議題排在最優先的位置。舉例來說,我們要求社會福利,但是枱面大黨和主流輿論,可能認為軍購比較重要;而集會遊行,可能被警方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更嚴厲對待;批評政府,就變成不夠愛國、甚至被懷疑為漢奸、台奸。過去,在「間諜」的嫌疑下,大陸配偶得到的待遇,比菲律賓、越南配遇還差,這是主流敵對情緒對人權壓迫的一個例子。在南韓、日本,冷戰時期,駐韓、駐琉美軍對民眾的暴行,很難被公開批判;為了對付共產黨,民眾被戰車壓死、被流彈波及、被強姦,似乎都變成愛國義務下必須忍受的事情,邏輯上不必然,但整個社會的高壓氣氛正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