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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115號留言

張貼者:2010年8月15日 晚上8:15高偉凱   [ Ming Che Lin 已於 2010年8月20日 清晨5:06 更新 ]

()基本上二個契約的時間都無法改變,相信您去勞保局應徵時也應該知道這件事情,就業保險的監理單位就是勞保局,另依據就業保險法第七條,如果相關單位要查核該單位勞工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所以他們會很認真看待這件事。

縱使沒有和他們說但是基於()()也會有問題。

()用請假方式處理4天的方式:您去勞保局上班時(8/17),他們一看勞保資料就知道您還在北市勞檢所上班(因為用請假方式),也會知道是黎明專案,都是政府相關的就業方案,如此會被拒絕。

()另黎明專案,也有再就業協助:於此機制之下北市勞檢所也會知道您去勞保局上班,其中就會填具二個契約的起迄。
1.
僱用單位應於必要時規劃辦理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
2.
僱用單位須規劃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提供再就業協助,或結合相關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再就業輔導機

      制。

()至於您提到北市勞檢處提到的,開定期契約約滿會為整件事背書一事,其實與北市勞檢處不相關,勞方下一個工作何時開始與他們無關。

依照上述說明,只能選擇哪一個契約。除非勞保局能夠延後契約時間,這部份只能用情去說,所以建議您寫一份說明要求勞保局更改契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