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舊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也有同樣的規定。簡單來說,法院可以判誰違法的事情,就是權利事項,反之就是調整事項。例如,每月五日該給薪水30,000元,結果沒給,是權利事項;但是要求調薪5%或7%,就是調整事項。這有幾個問題: 1. 可不可以有政治性罷工或支援性罷工?政治性罷工是針對政府政策、甚至其他政治事件的罷工;支援性罷工是針對別家公司、別的產業的勞資爭議事件,我們用罷工聲援的方式加大給該資方壓力。因為這個法後面有接在勞資爭議之後的罷工規範,所以等於在官方的看法中,像「省港大罷工」這樣的民族重要事件是違法的。(那是為了抗議英國軍警與日資壓迫上海紗廠的中國工人,而在全中國各地蜂起的罷工潮,尤以廣州、香港支持最久)。 2. 有些事件,在學理上是否能明確區分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有爭議。 3. 官方想要這樣分,是為了減少罷工。現在官方口頭上都說,權利事項不准罷工(交給法院判就好了),但是沒有白紙黑字規定;新的法,他們就直接明文規定。所以即使公司欠薪水三個月了,以後用這個理由罷工也違法。 4. 接著前一點,而且因為台灣勞資實力對比太懸殊,在老闆沒有明確、嚴重違法的情況下,勞工都不太敢抗爭;所以絕大部份的勞資爭議都是權利事項。這條線一劃下去,以後罷工就更少了,全部陷入冗長的一審二審三審之中。 5. 附帶一提,新的法沒有明講,不過官方的意思大概是只有工會才可以罷工。但是台灣正式成立的工會比例很低,大部份頂多是臨時成立的「自救會」,等於又沒有罷工權。 其實,即使有合法罷工權在手上,絕大部份的勞工還是不敢罷工,這樣,好像有沒有這些規定,差不到那裡去。可是,不管要不要罷,至少是個籌碼拿在手上;現在官方是連籌碼都拿掉。
新的法明確規定,個別的一兩個工人很難發動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這也是留言120的問題主要源由。欠薪水、違法解僱等等權利事項,個別勞工還是可以進行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但要求調薪3%、5%,或要求年終獎金加發三個月,或要求縮短工時,如果是在30人、300人、3000人的公司裡,實際上,個別工人很難單獨進行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
附帶一提,在舊的工會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官方口頭禁止權利事項罷工;使得有些工會為了採用罷工作為爭議手段,就要想辦法把爭議的形式變成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 目前勞委會口頭預告,新的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將在明年國際五一勞動節開始實施。但是不管新的法、舊的法,我們還是呼籲,要有更多的勞工投入籌組工會的行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