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匿名」檢舉有兩種,一種是檢舉人告訴我們姓名,但是我們瞞著不跟主管機關(這才是有公權力可進行勞檢的單位)說;另一種是檢舉人連對我們都隱姓埋名、甚至來電也沒有顯示號碼。 我們最近接到某公司電話,表示之前被年資結清,後來又被迫改時薪制,然現在則放無薪假、反而外勞一直加班,但是沒有透露姓名,只說可打去找公司某人問。我們請勞工處去問了,就說確實因歐洲經濟不好,故訂單少;可是本勞仍正常工作,只是加班機會比較少。 像這樣的案子,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到底違反那一條法」,我們台灣工人心裡覺得很不對,這是當然的;可是法律主要保障的是工人拒絕加班的權利,此時要說雇主違法,就必須看有沒有「未經勞方同意就減薪或無薪休假」的事實,而不是看誰加班時數比較多。第二個問題,就是有些東西必須取得勞方的說法,才能證明雇主違法;但是勞方如果不願意站出來說,主管機關就只能取得老闆那邊的說法、或是某個人的說法,不見得符合勞方所看到的事實。例如年資結清,還有改時薪制,是否經勞方同意、或是公司做了勞方也不表示異議,等等。 確實在全台各地,或有傳出主管機關把檢舉人資料透露給老闆的事情。如果檢舉人不相信政府,我們只能希望檢舉人至少讓我們知道您的姓名或連絡方式;當主管機關要求檢舉人姓名時,我們還可以儘量讓政府在不知檢舉人的情況下、還是知道勞動檢查的重點;假如最後非要我們提供真實姓名,我們也還是會再次徵詢檢舉人的意見,由檢舉人決定是否透露。 另外,有兩種情況,檢舉人一定要曝光,否則辦不了事情。一是違法情事只涉及到檢舉人本人或幾個人的時候,例如在一個一千人的公司裡主管扣我薪水,但是只有我一個人被扣。二是向雇主求償,一定要當事人出面;主管機關最多只能做到罰鍰或移送法辦罰金,那錢也是繳給政府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