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

放棄勞保勞退同意書,可以簽嗎?──回留言181

張貼者:2012年1月13日 凌晨12:07高偉凱   [ Ming Che Lin 已於 2012年2月17日 凌晨1:11 更新 ]
勞保(五人以上)、就保和勞退,跟很多勞基法上的權益一樣,是屬於法律強制規定的項目。勞工和雇主的任何約定,都不能違反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也不能「低於」勞基法。這裡面有幾個問題可以討論:一是主管機關要不要查,二是違法之後怎麼辦,三是檢舉違法雇主。

雇主違法,政府要不要查

先說以目前政府的人力配置,不管是屬於中央的勞動檢查所,還是屬於地方的勞工處,都是不夠的。當然,勞工團體也一直要求政府擴大這方面的人力與預算;甚至本黨的新竹縣議員高偉凱「私底下」也是這樣要求縣政府(因為議員的法定職權是刪減而不是增加預算,甚至也不能直接更動預算在各科目的分配)。

對於違法的情況,政府首先應著重檢查及處罰的,是:一、對勞方權益或社會公益有重大損害;二、違法的情況是勞方不知情、或即使知道也不願意放棄的權益;三、勞方不願意,但為了求一份工作或為了保住工作不得不形式上同意放棄的權益。這種情況沒有爭議,就是去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把放煙火、搭舞台請歌星的經費拿來做更重要的事情,即「主動」檢查──特別是因為很多勞工為了保住工作,即使明知雇主違法也不敢檢舉。

但是有一種違法的情況,是勞方本身就寧願放棄這項權益,這種很麻煩。這種情況可能造成兩種結果:一是不要出什麼事,最後勞方權益也沒有受到什麼大的損害,例如勞保以多報少(勞雇雙方保費負擔都變少)但又沒有碰到領取給付的時候;二是一旦出事,會出大問題,例如勞保以多報少,結果職災,雇主又沒錢賠或跑掉,建築工地的小包商或小的保全公司、人力公司就可能這種情況。

關於放棄勞保,通常是雇主為了省保費,或是勞方的私人因素(最常發生就是債務,怕被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查到薪資所得會扣錢去還)。沒有勞保,即使不出事,也會造成年資短少,影響老年給付。勞方為了怕被法院裁定扣薪水,又想要有工作,覺得反正不會出事,退休那是以後的事情,現在生食就不夠,那還有可以曬乾;這種情況,應不應該要求政府來查,大家心裡也會很掙扎。根本的辦法是,修法確認薪資作為生活費的唯一或主要來源時,可以扣的比例、金額,或是扣了之後的餘額必須有個下限;現在雖然也可以透過債務協商或向法院聲請扣少一點,但是很多勞工不清楚可以這樣做,而且也是要靠每一位法官的判斷,最少是明確定出一個標準。

由於勞退是和勞保一起辦理,所以很多沒保勞保的情況,通常也就沒有勞退金提撥。就業保險,也常常是和勞保一起辦理;所以沒有勞保就很可能沒有就保,萬一失業就領不到失業給付。

違法情況發生勞資爭議,怎麼處理

雇主該幫勞工保勞保而沒有保,只要勞保局查到,就會處罰,不管是雇主自己要省錢還是勞工自己不想保。可是因為雇主沒有保勞保,造成勞工的損失,如果是勞工當初自己說不要保,那麼固然政府罰雇主,可是勞工可不可以跟雇主求償,實在是很有爭議。大致上來說,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出事情,勞工損失了年資,甚至影響到平均投保薪的計算,這時勞工能不能向雇主求償,有爭議。另一種情況是出了事,發生了職災,雇主依勞基法要賠;本來如果正常投勞保,還有職災險,此時雇主該賠的勞保會幫忙分攤一大部份,結果現在變成雇主要全部自己出,這種情況,只能說雇主當初在決定不投保的時候就要冒的風險。

勞退金要提撥,沒有提撥就是違法,雇主要補提撥,即使勞工簽名同意放棄,在法律上也是無效。可是有一種情況,就是雇主要求簽勞動契約,例如說每月給21,200元,其中薪水20,000元,另勞退金1,200元不撥到帳戶,直接給勞工;此時勞工如果要求償,沒提撥固然雇主不對,可是求償起來,那本該提撥的1,200元到底是進了誰的口袋、誰要拿出來提撥,又變成法律上有爭議的問題。

檢舉違法雇主

勞工怕丟掉工作,不敢檢舉,這時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匿名檢舉。目前各主管機關對勞動檢查的具名與否,實際處理上沒有一般陳情那麼嚴;但是即使匿名,也要讓主管機關知道該查那裡。以勞保局來說,如果公司人數不多,有具名,就查檢舉人的資料(看公司有沒有以多報少);沒有具名,就全部員工資料都查。但是人數很多的時候,恐怕也只能抽查一下。勞保勞退都是勞工退休後的保障,企業應該依照法令加保提撥,以盡企業社會責任,但大家也知道沒簽沒工作,舉報又會被秋後算帳,所以最重要還是集合相同情況的同仁一起行動,效果會比較大,也比較沒風險。縣議員職責部分也會督促勞工處做不定期的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工權益;但是如何讓中央及地方政府把更多的經費、人力放在勞動檢查上面,還有待更多勞工朋友一起來施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