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年到現在130年了,「八小時工作制」及相關配套已經是大部份文明國家遵守的原則:佔人口大多數的勞工,也要有充份的休息、社交、娛樂、學習與家庭生活的時間,也要有時間和力氣思考,包括思考壓迫與剝削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只是一個最低標準,其實也很有彈性:你不用遵守八小時,你要7.5、7、6.5小時都可以,隨便你彈性、隨便你勞資協商,但是,不可以超過八小時。勞基法84條之一,把八小時及相關配套(加班、例休假、夜間工作等)等全部放棄「基準」,把大部份不像華航空服員那樣有工會的勞工放到雇主的砧板上,是該被廢除的惡法。 過去這麼多年來,我們很少花力氣針對本縣立委是否簽了什麼直接間接對勞工不利的法案,一方面是我們沒有一直盯著立法院的網站看各種大量的資訊,一方面是工運界通常針對整個立法院、或院內某個黨團來進行訴求或批判。即使本縣立委簽了什麼我們認為很不當的東西,通常我們也當作這是全台灣勞資關係的問題,和「新竹縣」沒有特別關係,所以不見得拿出來談;即使我們把勞工問題當成選舉的投票指南,也常常面臨「選誰都一樣」的情況——通常最理想的候選人都是不可能當選的人,包括工運推出的人選常常被認為就是這樣。 不過,藉著華航罷工的新聞,國民黨一群立委連署放寬勞基法84條之一的新聞也很大,這個提案實在很離譜,而我們也留意一下本縣的立委林為洲是不是在連署名單中——有的。我們上週五就請林立委撤簽,當時他沒有立刻同意。不過,當我們昨天再跟他表示要連同一些工會跟他談一下這件事時,他表示他已經撤簽了,而且也建議整個案子撤回,而且也已經撤回了。撤了就好了,不過,我們還是要談一下這個提案為什麼很「離譜」。 主張廢除84-1固然是勞動黨或很多勞工團體的主張,不過即使是國民黨,大體上也支持限縮。民國86年到現在的39次指定中,大約有五十幾種行業(曾)被指定適用,其中有21種又被指定廢止適用。(當然,談種類意義不大,最重要是各個職種涵蓋人數)。民國100年以後,就指定了3種,但廢除了20種;民國95年以後,就未再指定適用,然後在民國98、99年指定6種適用。總之,從最近十年來看,尤其主要是國民黨執政的八年間,主要的趨勢是限縮職種。 藍綠兩黨有一些共同的特性,例如,在野的就會堅決反對瘦肉精,執政了就會主張開放,雖然程度不一。又如,在野了,就比較好像站在勞工這一邉——藍軍上一次失掉執政權是2000年(民國89年),當年陳水扁有關四十工時、週休二日的政見跳票,最後立法院修法修成兩週84小時,陳水扁還要府院九人小組推動翻案成一週44小時,當時就是泛藍和勞工團體聯合堅守兩週84。 不過,這一次國民黨立委的這個提案,也就是立法院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9309號案,其內容卻比國民黨執政時期還要更偏離勞方、偏向資方。提案的內容是要刪除原條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假如通過的話,我們前面講幾個職種被核定適用、幾個職種被廢除就沒有意義了,一下子就全體九百萬勞工通通適用了。原來的條文,有幾個條件: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二、勞雇雙方書面約定 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四、參考勞基法並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這四個條件,第三點幾乎只是形式規定(有一點實質規定,例如保全業,正常工時最多約定240小時);第四點是「鄉下的紅綠燈——參考用」。如果拉掉第一個條件,如這個提案所說,那就只剩下第二個條件「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在德國,也許這問題不大,因為在那裡工會很強,本來就有大量的約定遠遠優於法律基準;可是在台灣,絕大多數勞工沒有工會(或者有也沒有用),而勞工如果不是集體談判、集體行動,就沒有平等的協商權,這時候放任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就好像讓大雄和胖虎去約定到底要玩花繩還是摔跤一樣。 討論84-1的問題,俗稱責任制但不只是責任制,大約可以區分三類勞工: 一、其工作的量真的很難用時間加以衡量,例如「躺在浴缸裡構思當期雜誌的封面」。 二、工作量其實可以用時間衡量,目前包括一些人數很多的職種,例如資訊服務業責任制之系統研發工程師及維護工程師,還有保全員。 三、這一類人數最多,就是違法的變相責任制,例如所有製造業的工程師,包括:1.老闆跟勞工說我們是責任制;2.勞工知道我們不是責任制但不敢要求準時下班或加班費;3.老闆說要填加班單就會給加班費,但職場上沒人敢寫加班單。這其中又可以分為「事情做不完」、「做完了也不敢太早下班」等等。 尤其對第三類來說,要求政府好好去查都來不及了,這個提案簡直是要求「全部就地合法」。 嚴格來說,如果84-1真的有存在的必要,也只有第一種;但也不是像台灣這種「399吃到飽」的做法(「吃到飽」在美國叫做eat all you can,等於是看老闆能吃員工多少就吃多少),有些國家是採用「勞動時間協商制」,即針對一定的工作內容協商如何計算工作時間,例如,設計一本雜誌的一頁,要當作工時一小時計算,此時一天老闆只能要求設計八頁,如果十頁就視同兩小時加班,至於這十頁實際上做多久則不論。 一件事情從違法變合法,可能會讓做這件事的人變多。例如,現在我們禁止持有槍枝,但還是有少數人有;如果有一天我們把槍枝合法化,很可能持有的人就會增加很多。 一件事情全面規定,可能會讓違法的人少之又少;但如果開放為部份合法、部份違法,也可能讓做這件事的人大幅增加,超過原來「部份合法」的數量。例如,騎機車要戴安全帽,現在至少在都市,是執行得很徹底了。假如有一天政府開放:容易流汗的人,剛做完髮型的人,臨時偶發要搭載的人,頭圍超過幾公分的人,可以不用戴,這會使得警察執法的難度增加一百倍,最後實際不戴安全帽的人一定也大幅增加。 (安全帽的例子,聽起來很幼稚很離譜;可是,官資雙方在說某些行業需要84-1的理由,幼稚與離譜的程度,就像這樣——假如不是超過的話。) 全世界大部份的國家都有勞動節,而且大多都在五月一日,背後代表的意義是很重大的。受傷、被監禁、被處死或殺死的受難人,除了因乾草市場事件被審判的八人以外,事件那幾天的犧牲者還更多,而一百多年來犧牲的工人更無以數計。1886年到現在130年了,「八小時工作制」及相關配套已經是大部份文明國家遵守的原則:佔人口大多數的勞工,也要有充份的休息、社交、娛樂、學習與家庭生活的時間,也要有時間和力氣思考,包括思考壓迫與剝削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只是一個最低標準,其實也很有彈性:你不用遵守八小時,你要7.5、7、6.5小時都可以,隨便你彈性、隨便你勞資協商,但是,不可以超過八小時。勞基法84條之一,把八小時及相關配套(加班、例休假、夜間工作等)等全部放棄「基準」,把大部份不像華航空服員那樣有工會的勞工放到雇主的砧板上,是該被廢除的惡法。 我們辦公室在2011年協助籌組、並且到現在還在協助日常運作的「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台灣保全業產業工會」(原為「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一直把「廢除84-1」當成重要的訴求。其中,保全員當然是84-1的直接受害者,但電資工會主要成員除了作業員外,許多製造業工程師正是84-1衍生受害者——因為社會有少部份合法的責任制存在,才有空間讓更多公司偷渡變相採用責任制,即上述的第三類人。這樣的人雖然全台灣都有,但在新竹縣、特別在竹北市,卻是相當集中而非常突出(例如,受害人男性多於女性,所以每到晚上七點,竹北的餐廳小吃會有一大堆媽媽帶著小孩吃飯,而沒有爸爸在場的情況;這時女性也受害,例如獨自持家帶孩子的壓力,作父親的很難隨時共同承擔)。因此,對於這個惡法,若不加以廢除、反而要大幅放寬,應該是所有立委都不該簽字,而新竹縣的、竹北出身的立委,更不該去簽。 其實,以國民黨的席次,提案出去大概也不會通過。不過,不該簽就不該簽。林立委撤簽,也建議全案撤回,撤了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