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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要求廢除勞動基準法八十四條之一?

張貼者:2016年8月3日 清晨5:15高偉凱   [ 已更新 2016年8月4日 晚上8:01 ]

為什麼我們要求廢除勞動基準法八十四條之一?

2016.8.3

什麼是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

  條文內容: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這個條文等於架空勞基法第30條:每日八小時與每週四十小時及變形限制;第32條每日及每月延長工時(加班)及總工時上限;第36條每七天至少一天例假;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工夜間工作之限制與懷孕女工夜間工作之禁止。

也就說,每日可以工作8小時以上,每周可以工作40小時以上、沒有加班時數的限制(事實上因為正常工時可以增加,所以「加班」也屬多餘)、每七天不必休息一天、國定假日也可以不放假,以上綜合起來就是一年工作365天也不違法、而且天天工作24小時也不違法。女性也罷、孕婦也罷,通通都一樣

這個時候,唯一能作為工時規範的,只剩下地球的自轉和公轉。

  架空的對象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架空的配套措施,是:

1.      勞雇雙方書面約定。

2.      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3.      參考勞基法

4.      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四個條件,第二點幾乎只是形式規定(有一點實質規定,例如保全業,正常工時最多約定240小時);第三、四點是「鄉下的紅綠燈——參考用」。只剩下第二個條件「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在德國,也許這問題不大,因為在那裡工會很強,本來就有大量的約定遠遠優於法律基準;可是在台灣,絕大多數勞工沒有工會(或者有工會但無法有作用),而勞工如果不是集體談判、集體行動,就沒有平等的協商權,這時候職場情況常常就是比照最低標準,甚至比最低標準還低,此時放任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就好像讓大雄和胖虎去約定到底要玩花繩還是摔跤一樣。

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者,以及「變相責任制」

  討論84-1的問題,俗稱責任制但不只是責任制,大約可以區分出幾類:

  一、其工作的量真的很難用時間加以衡量,例如「躺在浴缸裡構思當期雜誌的封面」。

  二、工作量其實可以用時間衡量,目前包括一些人數很多的職種,例如資訊服務業責任制之系統研發工程師及維護工程師,還有保全員。

  三、還有第三類,其實跟84-1沒有直接關係,卻因為84-1存在而被誤導,但這一類人數最多他們是違法的變相責任制,例如所有製造業的工程師,包括:1.老闆跟勞工說我們是責任制;2.勞工知道我們不是責任制但不敢要求準時下班或加班費;3.老闆說要填加班單就會給加班費,但職場上沒人敢寫加班單。這其中又可以分為「事情做不完」、「做完了也不敢太早下班」等等。

  嚴格來說,如果84-1真的有存在的必要,也只有第一種;但也不是像台灣這種「399吃到飽」的做法。有些國家是採用「勞動時間協商制」,即針對一定的工作內容協商如何計算工作時間,例如,設計一本雜誌的一頁,要當作工時一小時計算,此時一天老闆只能要求設計八頁,如果十頁就視同兩小時加班,至於這十頁實際上做多久則不論。即使採用這種制度,至少還保留了「時間」的概念同時理論上也留在工時規範的框架內。

  至於第二種,既然工作量可以用時間衡量,就完全不需要列入84-1

  人數最多的第三種,其實不屬於84-1,但是因為有84-1這個條文存在,使得雇主更有理由說「我們是責任制做完才能下班」,而一般勞工並不清楚「其實我們不屬於84-1」,即使清楚,為了保住工作,也不好拒絕加班。

  一件事情從違法變合法,可能會讓做這件事的人變多。例如,現在我們禁止持有槍枝,但還是有少數人有;如果有一天我們把槍枝合法化,很可能持有的人就會增加很多。

  一件事情全面規定,可能會讓違法的人少之又少;但如果開放為部份合法、部份違法,也可能讓做這件事的人大幅增加,超過原來「部份合法」的數量。例如,騎機車要戴安全帽,現在至少在都市,是執行得很徹底了。假如有一天政府開放:容易流汗的人,剛做完髮型的人,臨時偶發要搭載的人,頭圍超過幾公分的人,可以不用戴,這會使得警察執法的難度增加一百倍,最後實際不戴安全帽的人一定也大幅增加。

  所以,最好是在法律上先把這個漏洞堵住;而且,我們也要求勞工主管機關應加強勞動檢查,消滅職場上普遍存在的這種「變相責任制」。

超時工作與過勞

台灣勞工的工時在全世界都可以排到前幾名。超時工作,有幾種情況:

  一、被迫加班,為了怕黑掉,不敢拒絕加班,變成「被自願」加班。

  二、薪水低,所以愛加班,其實是愛加班費。

    (以上兩類也包括用業績、計件、里程數趟數等計算工資的情況)

  三、84-1工作者,以及變相責任制,法律上等於「沒有工時限制」

  超時工作當然影響勞工的身心健康,也影響家庭生活,這可能又會引發進一步的社會問題。另外,超時工作也使勞工無法好好學習新的東西,思考天文地理或政治經濟問題,也沒有時間好好參與工會事務或其他公共事務。不過,最顯著的影響,就是過勞死。

  目前官方對過勞死的統計,是以勞保局職業病給付中腦心血管疾病的人數來認定。這樣認定可能過寬,例如其他職業原因造成腦心血管疾病也列入(像是精神壓力或異常的氣壓氣溫等);但更可能過窄,例如過勞也可能造成其他方面的疾病、或是使其他疾病更惡化。並且,可能還有很多案子根本沒有進入職業病認定。另外,認定的標準在過去幾年也有所調整。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先拿來作為參考

可以發現,過勞死在過去十年來,除了開始列入腦心血管疾病作為統計項目的95年以外,一直都佔職業病死因的第一位。以最近五年(100-104)來說,過勞死分別為4838321926人,佔全部職業病死亡人數的五成到八成(去年降到五成,但這是因為不幸地職業相關癌症死了好幾位,分母變大了)。

  因過勞而申請傷病給付者,每年在20-31人之間;過勞而失能者,每年人數在9-26之間。

  過勞給付的行業中,製造業基本上是前兩名,另外還有運輸倉儲、批發零售、營造業都有一些,這分布在前面三種超時工作的類型當中。但是,還有很特殊的就是「支援服務業」,也就是保全業,這是典型84-1行業。

  勞基法84-1,俗稱「責任制」,不過保全業被列入的理由是「監視性間歇性工作」,意思就是「只要坐在那裡盯著監視器,偶爾巡一巡,很輕鬆,所以工時超長沒關係」——投保人數大約只有製造業人數九分之一的保全業,近三年居然可以超越製造業成為過勞死第一名,以近五年來說人數是37人,顯然不是「很輕鬆,所以工時超長沒關係」的情況。

  以一週40工時來說,一個工人每個月大約要工作174小時。假如不准加班老闆要請得到工人,就必須開出,例如30,000的薪水。可是,一旦可以加班,不管是46小時還是「一例一休」的一休,老闆就可以開「24,000底薪,6,000加班費」的條件。

  以保全來說,因為84-1,所以老闆更可以讓工人做到288小時才能領到30,000。這是84-1和保全員長工時、低工資、高風險過勞的直接關係。間接關係則是因為前述惡劣的勞動條件,造成保全業離職率高,還沒離職的人就要一直填補空缺,動輒每月上班312甚至324小時。

八十四條之一是「有勞動,沒基準」

  工作時間,是勞動人權的核心內容。已經有130年歷史的國際五一勞動節,也是為了爭取縮短工時到「每日八小時」而爆發的事件。

  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架空了「時間」概念,也架空了勞基法的工時規範。一旦架空「時間」,所有工時、休息、例休假、加班等等,都無法規範,也就變成「有勞動,沒基準」。本來的勞基法,勞資也可以協商,但是要在最低標準以上的範圍內協商。八十四條之一,把最低標準拿掉,讓勞工萬一沒有協商實力(通常是沒有),就被雇主擰乾到最後一滴汗——如果不是血的話。

  超時工作另一個社會影響,就是消滅工作機會——如果一個人每週工作60小時,就等於消滅半個工作機會。把台灣的工時縮短到接近大部份文明國家的水平,也才能增加就業,發展經濟。

  容許超時工作的84-1,以及違法變相的假84-1,是超時工作、減少就業機會的禍首之一。我們要求,廢除勞基法84條之一!

 

台灣保全業產業工會 全國保全業產業工會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勞動黨 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中華電信工會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高雄市工具車輛操作員職業工會 新竹縣產業總工會

新海瓦斯工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華信航空工會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

桃園市電子業產業工會 台北市自來水工會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團結工聯(新高市產業總工會、台南市產業總工會、苗栗縣產業總工會、新竹縣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宜蘭縣產業總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台塑關係企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欣欣客運工會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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