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七屆立法委員上任一年多來,已有三名國民黨籍立委被判當選無效,另有李慶安因為雙重國籍問題被剝奪立委資格。因此,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法,追討他們每票30元的選舉補助款和任職期間的薪水。對於民進黨想利用剛好這四名立委都是國民黨籍的機會,提案修法,並從中獲得選民支持的作法,基本上,因為議題符合社會正義,我們仍應該支持。但是,對於民進黨將薪水與選舉補助款,兩項性質不同的項目,混為一談,一併追回,從我們勞工的立場來看,無法認同,也非常擔心一旦通過,其後續對勞工的影響。 我們勞工在求職時,都會被要求填寫或口頭交待履歷,有些人因為擔心自己的婚姻狀況、年齡、學歷、經歷,甚至性向會妨礙就業,而選擇撒謊。事後若被雇主發現,雇主可以根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予以解僱。此款的後段,講的不是損害而是損害之虞,因此,只要勞工有「虛偽意思」之事實,雇主有意要解僱,隨便都可以解僱。不過,現實上,若僱主覺得該勞工工作還可勝任,大多不會如此做。即使僱主選擇解僱該名勞工,也沒聽說過,要求追繳受僱期間的薪水的案件。 重新回到離職立委問題上來看,民進黨提案要求追討薪水之一節,其理由當然是就職本身屬無效,因此,就職期間的薪水就應該追回。但是,如果這樣的立法通過,立法精神建立,適用在勞工與僱主的關係上,就變成了受僱勞工在求職時,有捏造之部份,僱主就可以將之解雇,並追討工人任職期間的薪水。如此一來,雇主就會千萬百計證明勞工求職時,記載不實之部份,以便吞佔勞工的所得。 從法理上來說,勞工與資方簽定契約,並按契約提供勞務,資方也受領了,就有權領取薪水。這與契約的不實記載,並沒有關係。 在這個案件上,我們並不認為民進黨的目標是對準勞工,但卻可以看出他們平日對勞工問題是多麼缺乏理解。 我們無意為因賄選而遭取消立委資格的立委爭錢,我們甚至主張在修法提案中,應該規定以罰金的方式,重罰賄選立委幾千萬元。但是,請不要為了政治效果,而拿薪水開玩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