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0出刊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出版 電話:03-6570655 傳真:03-6570292 網址:http://www.WorkersTheBig.net 電子郵箱:laborpartytw2@gmail.com 時薪制勞工不必有基本生活保障? 再談時薪制、日薪制的月薪是否需達到月基本工資 中部地區一對夫婦陳先生、廖女士奔波到本中心辦公室,詢「日薪制勞工,全月工資需不需要符合月基本工資」的問題。 陳先生表示,仍在職的廖女士年資和年齡已達到在該公司退休標準,日前因病手術住院,陳先生去公司幫太太請假,詢要不要寫請假單,老闆說不用;結果後來公司把廖開除。雙方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已進入司法訴訟,廖女士並獲得法律扶助;勞方打官司是要求退休金以及「補足每月不足基本工資的差額」。資方答辯過程曾出示不識字的廖女士親筆簽名,該張紙條載明廖於幾年前已結清年資、以現金領取退休金;老闆表示,當初廖說領一大筆錢不想讓先生知道、所以要求領現,但廖表示完全沒有這回事。 本案另一個問題是廖的工資常常不到基本工資,勞方要求補足差額。雖然廖的薪水單基本上仍是每月底薪、津貼等項目,但是答辯中老闆突然表示「廖是日薪制員工,只要每日工資達到標準(即時薪基本工資乘以八),整個月不必符合月基本工資」。勞方的立場是「我一向知道我就是吃月的,從來沒聽說我是計日的」;不過退一萬步說,萬一法官認同了資方「日薪制」的說詞,勞方還能爭取補償不足月基本工資的差額嗎?勞方的律師認為於法無據,如果一定要爭,就要勞方當事人自己去找出法律依據來。勞方上網,大概也是找不太到,結果找到了本中心通訊第40期的報導。不過,那篇報導畢竟只是本中心的看法,不是什麼法律條文、法院判決文或解釋令,所以陳先生夫婦就千里迢迢(其實只有80公里,不過對身體不適的廖女士來說,實在很遠)來到竹北跟我們討論。很遺憾,我們也沒辦法直接提供什麼判決文或解釋令,只能解釋我們的看法。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這句名言是一百多年前一位美國的大法官霍姆斯說的,也寫在新竹地方法院(也許還有其他法院)的屏風上。它的意思當然不是說法律完全不用管邏輯(包括概念、法條的文字等等),而是邏輯不能脫離經驗,判決還是要考慮現實上的各種條件。法律和司法不能完全和「一個沒念過法律系一分鐘的人,在日常生活上如何『講道理』」相脫節。 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法律本身只講這麼一句話:「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句話沒有區分月薪的基本工資或時薪的基本工資(勞動部開始區分這兩者是2007年,這之後行政、立法部門都沒有修改這一條法律),當然也沒說符合不符合。那一年是在十年未調漲基本工資之後,官方核定月薪基本工資為17,280元,時薪95元。勞動部(當時還是勞委會)在之後出版了〈基本工資問答專區〉,裡面提到另外訂定時薪制的理由是「將使履行相同法定工時的勞工,不論以月薪或時薪計酬,均能獲得平等的待遇」;另外解釋訂了月薪和時薪的基本工資卻沒有訂日薪:「有鑑於勞資雙方雖約定按日計酬,但一日之工時不盡相同,有的只有2小時或4小時,有的為8小時,若發布基本工資日薪數額,將無法滿足不同工時者之態樣。因此,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應不得低於每小時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我們可從這兩段理解到幾個重點(以下的討論,都以當年的數額為例,即17,280和95元):
一、對時薪或日薪工人來說,時薪只要符合95元,日薪只要折合每小時有95元;至於全月要不要符合17,280元,官方不考慮。
二、但時薪訂95元是為了讓「履行相同法定工時」(在兩週84小時之下,每個月約為182.6小時)的時薪制勞工也能領到17,280元。(之後官方把時薪和月薪完全脫勾,實際上時薪制基本工資工人如果做了182.6小時,會領到超過月薪基本工資)。 三、沒有訂日薪,是因為勞資雙方約定「一日之工時不盡相同」,「有的只有2小時或4小時」──可見,官方真正的想法是,實際上有沒有領到月基本工資,重點不是月薪、日薪或時薪,而是「全職工人」或「部份工時」(如果一天只做四小時、一個月做91.3小時,當然法律不會要求工人要領到17,280)。 不過,這只是勞委會當時出的問答,還不算解釋令。況且,萬一有爭議鬧到法院,法院常常只管法律本身;行政部門的見解對法官沒有拘束力。 當年怎麼從17,280變出95? 舊的基本工資制度,落實到職場上,勞基法規定有全部或部份薪水的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產假、病假乃至於其他政府規定要放的假等等,加上工時從每週48小時變成兩週84小時後每週少掉的那6小時(有薪),這些月薪制通常領得到的,時薪制常常領不到,變成「有假沒錢」或「有錢沒假」。雖然之前已有人指出過這個問題,但是到了2007年前後,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把這個問題當成重點,要求政府調整──儘管運動訴求是建立在錯誤的數據與方向上。這個過程及運動方、官方各自的謬誤,我們已經在本中心第20期的通訊〈在家睡覺也要領薪水〉(http://www.workersthebig.net/home/comm/comm20 )裡面談過了;總之,官方的想法是這樣的:
一、月薪的基本工資訂為17,280元。
二、在兩週84小時制度下,勞工平均每個月工作182.6小時(官方說,一年有52週加一天,即26個兩週加1天,即26個84小時加上8小時,全年是2,192小時,除以12個月,得到平均每月182.6小時──這不是很精確的數字,但大致如此)。 三、17,280元除以182.6小時,得到95元。也就是兩週84小時的時薪制工人,一個月做182.6小時,就可以領到17,280。 從這個過程,我們可以了解官方對基本工資的想法,就是以兩週84的時薪制工人,也要能領到月薪基本工資──能不能有月薪基本工資,不是看月薪制還是時薪制,而是看「勞資雙方約定的工時」(這個原則,時薪日薪都適用,為了方便行文,以後我們只講時薪)。 工資是養家活口的費用 所以時薪的計算,原始來說還是不脫月薪基本工資的概念。工資就是勞工養家活口的費用;基本工資就是認定一個受僱工作的人要維持一個家庭的基本生活所需。這個基本生活,對月薪制是如此,對時薪或日薪也是這樣──並不因為他是時薪制工人,他小孩的學費就會比較便宜。 過去官方和社會不重視這個問題,是因為過去時薪制被認為是學生或家庭主婦打零工,每天放學後來做三個小時之類的,所以不是主要負擔家計的人,這份收入是次要收入;甚至在職場上這類人也是負責補充性的次要工作。可是即使不考慮「打零工」仍然和家計有關,現在的趨勢也不是這樣了,有愈來愈多以往認為是正職、全職的工作,也採用時薪制。(日薪制也一樣,不過傳統上特別是營造業,很多受僱者本來也是日薪制,所以不容易看出幾十年來的變化。)我們每天生活都容易碰到的大賣場、便利商店、加油站等等,每多開一家店就每多僱用一些員工,佔全體受僱者的比例也提高一點,而這裡面很多是時薪制;甚至本來月薪制的工作,也被時薪制取代──最後這一點,也是量販業裡幾乎唯一唯二的家樂福工會對資方的批評,苦勞網孫窮理在四年前也曾從家樂福的案例開始,討論「全職計時工」的問題(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192 ,以下簡稱「孫文」)。 孫文提到雇主用時薪取代日薪,降低人力成本,當然也就讓工人收入減少:「就以家樂福為例,透過大量使用「時薪制」的勞工,降低人事的成本,如果以一班8小時為例,家樂福的計算方式,是扣掉中間休息時間的一個小時,只算7個小時的時薪,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一個月做跟正職勞工一樣的工作24天(也就是隔週休二日),領到的薪水是7×24×95=15,960元的薪水,遠低於17,880的法定基本工資,家樂福樹林店產業工會理事長陳明德說,這些「part time」的員工,他們不管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跟正職員工都是一樣的,雖然家樂福非幹部職的正職員工收入也不多,大概兩萬多塊,但是這一比較之下,就產生『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孫文這段話,結論正確,但過程有兩點可以討論:
一、休息時間可以不計薪,對月薪制和時薪制都是一樣的。所以有些月薪制會把勞工待在公司內的時間加長,尤其是常日班和十二小時制的工人;以常日班為例,上班八小時,中間一小時休息不計薪,實際待在公司九小時。對時薪制工人來說,如果只待八小時,一小時休息,算七小時的錢,沒什麼好抱怨;想要跟月薪制一樣多錢,勞資協商比照常日班排九個小時就好了。
二、但是,因為輪流休息的關係,勞工的休息時間內雇主並沒有什麼損失、至少沒有成比例的產能或營業損失(但勞工的勞動強度可能會增加)──本來兩名收銀員半小時幫40位客人結帳,剩下一名時並不會跑掉20位客人、只是排隊排比較長,況且可以把休息時間排在客人較少的時候,所以雇主不必多排一個小時的班,反而少付一個小時的錢比較划算。對基本工資月薪制工人來說,這樣做月薪就會低於基本工資,所以沒辦法少付一個小時的錢;但是對時薪制工人來說,如果不用考慮符合月基本工資,就大可以這樣做。然而,勞工的生活費,嬰兒的尿布、小孩的學費,恐怕不是爸媽少上一小時的班,就可以跟著減少的。叫勞工另外去打一小時的工,也不現實;所以這種情況仍然對勞方不利,「還是應該要抱怨」。 大概是「全職計時工」愈來愈普遍,使得行政院主計處到102年(才)開始做敍薪方式的統計。102和103年,時薪制工人佔全體受雇者約4%,日薪制是7.5%上下(其中農林漁牧礦業中時薪日薪的比例很高,光看製造業的話,時薪日薪約0.95%和將近14%,服務業是大於6%和2%上下)。統計才兩年,還不能看歷史趨勢;且一向普遍採用日薪的營造業,從業人數(大約將近90萬人)還遠遠大於統計上的日薪人數。不過另一項統計也可以參考:102和103年,時薪制工人中有33%和30%,分別是11.5萬和10.7萬人每週工時在40小時以上;日薪制則是72%和73%,即47.8萬和46.1萬人。每週工時在40小時以上,已經是標準的全職工作者了。(反過來說,部份工時者當然也可以採月薪制,照比例算就好了。) 月薪制的無薪假要勞方同意,時薪和月薪呢? 今年春節前,新竹一家西點連鎖店陳小姐來本中心申訴「當初應徵時主管說計時人員每月上100小時。現在因為別的分店關掉、調人過來,1月只排我24小時,2月沒有排我的班。有來電要我自動離職。」 這個案子最後在調解會上,資方同意給勞方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單。就像最開頭講本中心通訊第40期提到的案例一樣,「以本案來說,呂小姐往年正常工作都是每週40小時,而且也沒有別的工作,這個工作是呂小姐唯一的薪資收入來源。」我們主張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的精神,勞方有權請求資遣。 勞基法第十四條講的是勞方遭受雇主不公正對待的情況,此時可以主動要求資遣。被列舉出的勞基法認為有損勞方的情況,第五款就有「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又一次,我們碰到「不能根據法條概念或文字,而要根據經驗」的例子:什麼叫「充分」?勞基法其他的地方完全沒有說。根據經驗,這個「充分」顯然不能理解為「勞工體力很充分,雇主給的工作份量太少」,而只能理解為「勞工生活所需」──這個生活所需雖然因人而異,但如果勞動契約沒有載明,至少勞基法訂了一個最低標準,就是基本工資。如果我們社會(包括政府、法院)認為在無薪假的問題上需要保障勞方的話,顯然也必須把現在時薪制和日薪制的大漏洞補起來(營造業「每一天、每一季都要換老闆」的情況比較特殊,需另外討論。)這個問題,對於部份工時、全職工人,理論上是一樣的;但是實際上可能在「全職計時工」愈來愈多的趨勢下,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也愈來愈大。時薪制、日薪制工人,和中小型事業單位、小老闆、不太有正規制度的職場,往往高度重疊;意思就是「通常沒有書面的勞動契約」。即使是大的企業,或是有書面勞動契約的單位,勞動契約其實也應該載明工作時間,而不是只寫時薪或日薪。這個工作時間,通常是站在雇主的角度,會寫勞方要配合排班、請假或找人代班的規定等等,但很可能不會寫「保證至少每月排幾個小時」──其實這個應該要寫進來。在大部份沒有書面契約,而且勞方為了要工作、通常和資方沒什麼談判籌碼的情況下,其實需要政府和法院「不是只根據邏輯,而是根據經驗」,來看雇主是否應該保障勞方有基本工資的收入,必要時勞基法的規定仍應優於勞動契約(勞基法開宗明義: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否則的話,不但雇主很容易因經濟因素或惡意因素實施無薪假,甚至會「反正不排班,讓勞方自動消失」。我們建議:
一、時薪制和日薪制工人,應該在書面契約中載明保證工時或保證收入。
二、政府和法院應實質認定:根據勞方過去正常的每週或每月工作時數、勞方有沒有其他工作、雇主排班時勞方需要配合的程度或請假代班規定、工時減少是雇方因素還是勞方因素等等方面,來判斷雇主給薪有沒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基本工資規定。 三、當然最重要的(很多是我們在本中心通訊40期講過),因為實務上時薪日薪容易發生工作不穩定、收入不穩定,沒有各種帶薪休假、延長工時沒有以加班費計算等問題,(當然也因為七年前我們提過的官方在考慮時薪制有薪休假時種種理論上的混亂),所以政府應該限制、勞工和工會應該反對雇主濫用時薪制。 本刊版權工有,歡迎翻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