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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通訊26 2008.12.04 出刊

張貼者:2011年7月24日 清晨6:31高偉凱   [ 已更新 2011年7月24日 上午10:28 ]

減薪、裁員?不是老闆說了算!
驊洲勞資雙方多回合談判達成共體時艱協議
.......全文

經濟十分不景氣,各廠訂單銳減,服務業、金融業也蕭條,這是大家都感受到的壓力。但是為了因應這樣的壓力,許多沒有工會、或有工會但是沒有作用的員工,往往直接被迫接受裁員、減薪或無薪休假(這其實是變相減薪),公司怎麼公告員工就怎麼配合,至於勞資雙方對於不景氣應該承擔的比例,以及勞工能不能養家活口,都沒有協商的餘地。不景氣,最常看到的是,員工犧牲了,公司還好好的;或者公司犧牲了,老闆還吃飽飽;或者中小企業、自營作業者慘兮兮,大財團還在成長。 

無薪休假合法嗎?  官員無知?害慘勞工!.......全文
 
強迫無薪休假(或「強迫性自願無薪休假」)固然是最近常見的現象,但其實是違法的,本質上就是減薪,至於休不休假是另一回事。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就是說工資一旦講好是多少錢,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片面更改。(實務上雇主要給勞工加薪,不經勞方同意是比較沒關係)。至於休假的部份,勞工只要在勞基法的範圍內付出勞務,這段期間雇主有沒有訂單來使用勞工提供的勞務,是雇主自己的責任(註)──「我要做事,是你沒事情給我做」,工資還是要照給。因為我們目前的勞動法規裡,「工資」和「工時」在原則上是脫勾的,所以才會有例假日、國定假日、選舉假、產假、特休假等等「給薪假」或病假等「給半薪假」。所以雇主片面減少工時,並不必然伴隨著減少工資的權利。勞工如果願意共體時艱,也可以同意減薪;但是依法勞工如果不同意減薪,或不同意減太大的幅度,雇主於法不能強迫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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