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服中心通訊第31期

企業併購 員工自救──

全懋離職員工組織自救會 追討「保障年薪」

  聯電集團的欣興電子去年併購了全懋精密科技,以121為合併基準日;將近三千名的員工中,約三百名員工選擇「不留用」,在合併基準日離職。

  去年底選舉開票之後,本中心及高偉凱服務處陸續接到許多員工申訴:留用的員工面臨減薪、有的人後悔選擇留用;離職的員工因為領不到去年一整年的保障年薪而憤慨。據了解,兩個月來至少已有四組員工正式向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其中一組離職員工,在申請時就附了數十人的名單,構成今年126北上勞委會陳情的發起人──這個自救會會員已達兩百人。

  保障年薪的爭議主要在於,公司原來的徵人啟事、員工手冊等,都承諾保障年薪十四個月──最後的兩個月,等於類似一般我們說的年終獎金。全懋像許多公司一樣,註明必須發放當日在職或全年在職才會有這最後兩個月;全懋又加了但書:如果是非因個人過失而離職(例如公司裁員),那麼可以照比例領。整個爭議有兩個要點,一是全懋在許多員工不清楚的情況下修改了工作規則;但依字句邏輯來看,新版既然說「自願或因過失被開除」而提前離職的不能照比例領,意思就是反過來「非自願」的就有。另一個爭議就是中文解釋的問題:公司認為,員工自己選擇不留用,就是自願離職──雖然在企業併購中這適用非自願離職單,不留用員工也領了資遣費和失業給付。連勞委會官員都不願明白說,員工手冊中的自願非自願,是不是等同於勞基法或就業保險法中的自願非自願。

  勞方認為,公司被賣掉、全懋公司變成消滅公司,不是勞工自己願意。不留用員工當然「不自願」離開全懋,問題是全懋消失了,只有去新公司(欣興)和不去新公司兩種選擇;就員工與全懋的勞僱關係來說,當然員工是「非自願」離開全懋──不得不離開這個馬上要死亡的公司。

  勞資雙方目前仍在協商中。但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類似併購或薪資結構調整、工時調整等等資方片面決定、勞方委屈萬分的事情,顯然還會層出不窮。

議員未上任,案子先上門

  雖然第十七屆新竹縣議員要到今年3月才上任,但自開票之後,勞動黨高偉凱服務處已經開始大量接到勞工申訴的案件,小到被調動或扣薪問一下法律問題,大到直接協助處理。例如:

竹北某印刷電路版廠員工離職,雙方對勞動契約的終止各說各話,又有職業病問題,經本中心/服務處協助,最後由勞工處主持協調以非自願離職單、慰問金、補休未休加班費等共18000元和解。

竹北某補習班老師因被視為工讀生身份,雇主未投勞保,該名老師詢問勞保局,勞保局向補習班關切,被雇主「猜到誰去告」,揚言「給她難看」,經本中心/服務處義工陪同老師前往補習班,順利拿到勞健保等補償金44000元。

桃園某科技廠員工申訴被開除,經本中心/服務處協助申請桃園縣政府協調、並連繫桃園地區的協調團體,公司為避免正式進入勞資爭議,提前請員工復職。

新竹某駕訓班員工差兩個月符合退休條件,被要求以資遣方式離職,經本中心/服務處協助計算,員工再與公司協商,依公司原方案再加240,000元達成協議。

竹北某人力公司未幫某派遣工辦理勞保、導致該名員工身亡無法領取相關給付,經本中心/服務處協助爭取,以公司賠償500,000元和解。

竹北某科技公司未經勞工同意逕行調整工作時間,一名員工無法配合,前來申訴,經本中心/服務處協助協調,順利爭取到非自願離職單。

關西某保全公司員工被要求離職,經本中心/服務處協助協調,獲得復職。

彰化芳苑某尼龍廠某菲勞職災,未領到醫療給付、雇主又不給調輕鬆工作、也不協助復診,希望回國,經本中心/服務處協助向彰化縣政府申訴,爭取到醫療補助。

  此外,還有許多進行中、或未順利達成協議的案件,或是當事人沒有繼續和我們保持連繫。另外在大大小小的電話詢問案件中,仍然以「勞動契約終止」的案子最多,其次是扣薪或調動;園區有兩家公司的員工詢問到籌組工會事宜、另桃園有一個單位的員工也提到籌組工會的事情,但都還沒有具體的動作。

本中心成立勞資和諧促進會 開始運作

  因應勞資爭議案件愈來愈多,各縣市政府忙不過來,勞委會近年來開始推動民間團體協調的作法:勞工到縣政府申訴,縣政府可轉介到民間團體先協調;如協調不成,再由當事人循其他途徑處理。今年開始,新竹縣政府開始進行委託;本中心去年成立的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是唯一一個向縣府報名承接案件的單位。

  依規定,縣府承辦人員必須對申訴勞工說明「協調」與「調解」有何不同,才能讓勞工選擇是否願意先協調、不直接調解;是否轉介到民間團體,也是要申請勞資爭議的當事人同意。

協調和調解有何不同

  「調解」是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明訂的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形式上除了勞資雙方當事人或代表人外,還有至少三位的調解委員。至於「協調」,在目前法律中沒有這個程序,原則上只有一位協調員擔任會議主席。但是縣(市)政府主持的勞資爭議調解會,其實也和我們一般車禍、土地糾紛等等會去的鄉鎮市公所調解會類似,講是非、講法講理是一回事,常常也無法避免討價還價、論斤減兩。從這個角度來看,調解和協調十分類似。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也沒有一個單位可以強迫這一方或另一方接受什麼方案。

  調解和協調最重要的不同有三點:1.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4條,調解委員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有關事實,當事人不配合或虛偽作假,可請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2條開罰;2.調解如果成立,調解記錄載明金額並由雙方同意簽字,但事後假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於有一審判決的效力;3.勞方當事人如果是工會的話,調解不成立是發動罷工的要件之一。

  協調不成立,還可以再申請調解。但根據以上的說明,申請人可以考慮是否先協調還是要求直接調解。──某些縣府承辦人可能會儘可能鼓勵勞方先行協調,但如果申請人堅持,依法縣府不得拒絕。

  協調不成或調解不成,可以循其他途徑──司法途徑,或檢舉,或陳情抗爭等等。但是如果碰到怕資方脫產、或公司本來就快要倒了的時候,最好先直接走司法程序去假扣押、提出告訴,或是同時向縣府申請調解或協調,或是到了法院還是有協調的機會,協調成功再撤回告訴。

  其實協調也好,調解也好,還有一個重大的差別:這個差別不是協調或調解的差別,而是協調員或調解員的問題。有時候,勞方不懂法,資方講一講勞方就自覺理虧,或是資方還請了律師,或是資方大聲吼叫,或是資方的調解委員對勞方大聲、令勞方心生畏懼等等,這時調解委員或協調員能不能協助勞方在公平的立場上協商,就很重要。本中心曾經接獲勞方申訴,稱領班職位被拔掉,領班津貼5,000元就沒有了,這是公司未經勞方同意之下的減薪;但是公司宣稱這是併購以後的結果,各級主管都拔掉了相當的比例。這場調解會的主席是由縣府委派,勞方委員也是縣府安排,兩人都是縣級工會的幹部;但據勞方當事人表示,沒有人幫他指出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二十一條,也沒有人指出公司已違反調動五原則的第三點。固然調解會、協調會都不是主管機關或法院,就算說誰違法、也沒有強制那一方同意調解(或協調)方案的權力,但是講講法令,或多或少可以增加勞方的談判籌碼;至少協商不成,還可以請勞方向主管機關檢舉、請求勞動檢查。

非自願離職證明

  自一月中旬這個轉介機制開始啟動以來,促進會已接到約二十件爭議案(其中有幾件是本中心自已接到的案子)。最大宗的案件是「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單」,甚至直接放棄請求資遣費,就是要領失業給付。這些案件中,有的是事隔半年甚至一年多,但離職時不知道請領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甚至不知道可以領,後來要領領不到,才發現問題。有些案子是勞資雙方對離職原因各說各話:資方說是開除或勞工自請離職,勞方說是被逼走。

  雖然政府在有關勞保及就業保險給付的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宣導,但實務上還是不能符合許多勞工的需求。勞工最需要知道的,是1.一定要非自願離職才能領失業給付;2.萬一主管叫我簽離職申請書,怎麼辦?特別是第二點,工人的處境好像寄人籬下,突然主管要求簽什麼文件,常常不敢考慮、不敢拒絕,一下就簽了;簽了自願離職,才跑出來爭取非自願離職單甚至資遣費,當然很困擾。還有工人平常對法規不熟悉,碰到主管講東講西,以為公司都合法,不配合不行,簽就簽了。諸如「你不簽離職單,改成公司開除你,你就很難看,而且這個月薪水也領不到」──其實薪水無論如何是要給的,但是主管這樣說,就是有員工就害怕了,一下就簽了離職申請書。到了協調會或到了官府,不管說好說歹,資方只要拿出勞工當初自已簽的字,就一翻兩瞪眼。去年一個晶圓廠的裁員,也有許多被裁員工,儘管學歷不乏台成清交的碩博士,但是連「合議離職不屬於非自願離職,不能領失業給付」這一點都不知道;也有知道的人,不願意簽合議離職,但是被主管在小房間裡說好說歹,怕不簽就被列入黑名單、或領不到資遣費、或留在公司但是被刁難到自己辭職一毛錢都沒有,也只好簽了。

  雖然在某些案子裡,勞方也不請求資遣費,好像開一張單子,公司沒損失,反正失業給付也不是公司要付。但是常常會碰到其他的問題,有的公司就是不願意開,有的公司就是怕會影響形象,有的公司認為勞工不是非自願離職、開了會形同虛偽造假(違反就保法第36條)。除此之外,還有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問題,就是雇主解僱員工要提前10天通報,否則要罰30,000-150,000。(據了解,以新竹縣來說,針對這一條主管機關開出的罰單,似乎數量並不是很多)。如果勞工是在離職之後才提起勞資爭議,特別是離職很久以後,即使雇主代念員工生活困難,也要考慮到就服法的問題。

  就業服務法這樣的規定,大概用意是要提前幫即將失業的勞工找工作,讓我們工人這一份工作還沒失業、快要失業的時候,下一份工作就先找好來,中間沒有間斷。但是這樣的良法美意,實際上正面作用有限──有多少被通報的人真的還沒離開這家公司、就服站就先幫著找好下一份工作了呢?現在失業率高的主要原因不是來不及找工作的問題,而是「事求人」遠遠小於「人求事」的問題;就算提前三十天通報,失業的人大排長龍,就算有工作機會也輪不到還沒失業的人。

  這樣的困擾,尤其對於失業很久才提勞資爭議的案件來說,就使得協調更難成立──除非真的去打官司,爭個是非對錯。有一位員工,多年前看到政府有關失業給付的廣告,以為只有那個時候有這個措施;十七個月前他失業了,不知道還可以領,最近才知道,去申請才知道要非自願離職單。還有一位員工,據他自己說,公司主管叫他寫離職申請單,協調會上公司也出示了他自己簽寫的單子,離職原因還寫「志願離職」(「自願」寫成「志願」還被主管改過);十四個月來,從新湖口到竹北跑了許多趟就業服務站、縣政府和新竹市的公司,都沒辦法領到失業給付,現在才提出勞資爭議。離職到底是自願還是非自願,是自己辭職還是被開除、被解僱,事件發生的當下還有協調的空間;事情隔了一年多,就很棘手。

搬家了! 本中心再度搬回竹北,各單位聯合作業

  去年底的議員選舉中,本黨在竹北贏得了一席,使得本黨必須在竹北設置服務處;為了節省有限的資源,本黨決定將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搬回竹北,與服務處合併作業。同時遷移的還有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地點就在去年勞動黨高偉凱競選總部(縣政二路606號)。因選舉而暫停的女工合唱團,也將於年後在同一地點開始恢復練唱。自20088月起,為節省房租費用而搬至勞服中心樓上的新竹縣教師會,也一併遷到同一地點。

  勞動黨第二區(桃竹苗)黨部決定在三月七日下午召開二區黨員大會,同日上午十一點正式舉行勞服中心的喬遷暨高偉凱服務處正式成立的茶會,過年後將正式發出邀請函,屆時將以炒米粉、鹹菜湯邀請各位先進、朋友們大駕光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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