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 紛爭不斷 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處理多案 本黨縣議員要求縣府建立預防機制 朱先生被楊先生找去做工,在地下室施工時受傷,除了醫療期間行動不便以外,可能從此以後不良於行。楊先生表示,是某工程行雇用他去做工,說工人不夠,叫他去找別的工人一起來做,所以該工程行才是雇主;工程行說薪水都是交給楊先生,再由楊先生交給其他的工人,而且楊先生還從中抽取部份。此外,因為朱先生認為受傷是因為工地的安全問題,要求賠償爾後不良於行的工資損失;工程行表示無力支付。發包給工程行的營造公司表示,會協助申請工地險的理賠,但其他的賠償,因朱先生不是營造公司所僱用的員工,所以概與營造公司無關。保險公司則表示,醫療方面依單據理賠,此外還會根據醫療理賠的金額,另外給付一定比例的慰問金,可能也與醫療單據的健保給付部份相當。 張先生承攬工程,僱用溫先生做工,並叫溫先生去找工人來做,溫先生找了葉先生等人。張先生曾要求薪水應直接給付給工人,但溫先生要求一定要交給他、再由他轉發。某日發薪水,葉先生請假,次日溫先生就消失了,葉先生沒領到錢。另外,因張先生之前所承攬的工程該中包公司跑掉,張先生無法請款,所以之前還欠工人們一定的工資;葉先生希望到時要發給溫先生積欠工資的時候,如溫先生沒出現,至少可把溫先生那一部分先付給葉先生。張先生怕以後溫先生來抗議,拒絕溫先生的要求。 住在新豐的許先生,上工時應先到竹北六家的工程行簽到,領取派工單,再到竹東的工地做工。某日許先生未上班,次日早上也沒到工程行簽到,卻在中正大橋附近出車禍身故。家屬認為許先生是上班途中車禍死亡,要求以職災處理;但工程行表示沒有能力支付,且許先生當天是不是上班也不知道。雇主稱,許先生因為欠債,不希望留下任何收入的記錄,所以當初向雇主表示不願意投勞保。 呂先生有三個月的工資,跟工程行老闆要了一年多都拿不到。結果是該建案的工務所在收尾階段,遇住戶驗屋有問題,就請工程行去修一下,工程行就派呂先生去;後來為了方便,工務所就直接叫呂先生去修。呂先生跟工程行要工錢,老闆根本不知道呂先生做了幾天、做了什麼事;工程行跟建設公司的工務所請款,但是到底做幾天、做了什麼事,工程行和工務所也都沒有記錄。結果工程行向工務所請不到款,呂先生跟工程行也拿不到工錢。 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開始承接新竹縣政府的勞資爭議協調會案件以來,除了保全業以外,最常發生勞資爭議的就是建築工地,特別是職業災害或積欠工資。建築工地的勞資爭議往往非常不好處理,主要在幾個方面: 一、通常發生事情的,都是最小包的工人;但最小包的老闆其實利潤很低很低,甚至除了他本身也做工外,他的收入也和一般工人相去無幾。但是要他負擔勞基法裡面的雇主責任,常常負擔不起。在工地裡,建設公司利潤最高,到了大包,利潤就薄一點,再往下到中包,利潤又更低,到了小包,老闆可能跟工人沒差很多。真正有能力負擔雇主責任的建設公司,它的工人不見得要在工地爬上爬下;最危險的工作,往往就是最下包的工人。這個情況造成老闆賠不起,工人拿不到。 二、雖然勞基法規定,職災補償中,各層承攬人要連帶負責任,就是小包賠不起可以找中包,中包賠不起可以再找大包。可是大包、中包賠了錢,可以再跟小包求償。愈往上的承攬商甚至建設公司,法律資源很多,如果幫小包賠了錢,大不了就把還沒給小包的工程款扣下來。結果小包可能就沒有能力付薪水給其他的工人,連原料錢都付不出來。 三、中包跑掉,小包拿不到錢,付不出工資和其他費用。 四、不管是承攬商和承攬商之間,還是承攬商和工人之間,愈往下,愈不容易簽訂書面的契約,往往根據口頭和習慣。雇主和工人之間常常沒有長期而穩定的勞雇關係;有的工人甚至這週來做三天,下週又去別的工地做,下下週這個工地缺人時又被叫回來。對於最小包的雇主來說,往往也沒辦法多個人力每天在那邊辦加退保。凡此種種,真的出事時,到底是老闆還是工頭,到底是不是有勞雇關係,有時都搞不清楚。 五、所謂「欠錢,不想被查到有收入,所以不要投勞保」,在真正有制度的公司,幾乎不可能發生這種事──不投勞保就無法雇用,更何況薪資轉帳、扣繳憑單什麼都有。所以真的想躲債的工人,就會到比較沒有制度的地方去工作──工地就是其中之一。一旦出事,小包賠不起,然後又沒有勞保,屋漏偏逢連夜雨。 六、所謂「制度化」,包括員工打卡和出缺勤記錄表等等,當然絕大部份的工地小包都沒有這些東西。以日計薪、按月發放,在沒有確切記錄的情況下,也容易有爭議,更不用說請婚喪事病假、加班費等等。 其實這些問題並不是建築工地特有,只是在工地特別容易發生、也特別嚴重──營建業經常是職業災害榜首;為期幾個月、兩三年的工程,也是定期契約頻繁發生的工作場所。其中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就是大財團和小老闆之間的巨大差距:大財團大公司掌握了市場和絕大部份的利潤,小老闆的利潤愈來愈薄;最常發生勞資爭議的,也是在小老闆和小工人身上。小工人雖然佔了台灣就業人口的最多數,但是卻因為零散而很難組織工會,就很難集體爭取權益或對政府、對社會發聲。 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在十一月的定期會中,特別提案要求縣府設置一定的機制,希望從源頭就能減少勞資爭議發生的可能性,包括有沒有投勞保的監督,確保從建設公司開始往下發的款項、屬於工資的部份能確實發到勞工手上,等等。另外,本中心也私下向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建議,工地如果叫救護車,消防局應該立即通知勞工處,只要稍微嚴重一點的傷,勞工處就應該通知北檢所。因為如果職災的發生是因為工地本身的安全問題,往往中包、大包會直接有民刑事方面的責任(此時除了勞基法的部份外,勞方可能還可以另外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如果即時由北檢所確認,將來勞工除了向最沒錢的最小包求償外,要再往上向中包大包求償也比較有依據。特別是工地的情況變化很快:工人在地下室受傷,等提出勞資爭議發現需要檢查的時候,可能已經蓋到二樓了。 雇主未投勞保,造成勞工老年給付損失…… 雇主如果沒有依法幫勞工投勞保,如果發生勞工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的情況,例如生育給付,此時可以要求雇主賠償;賠償的標準,原則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這一類的勞資爭議,有時會比較麻煩,即現在並沒有給付的情況,但是涉及到年資減少、會影響老年給付金額。這時,勞工的損失是在未來才會發生,而且還不一定會發生;發生損失的金額也很難確定。 某醫療機構因為在和勞健保局之間連繫上的行政疏失,造成沒有為員工陳女士投保,在民國92年經新竹縣政府調解不成立,當時雇方的理由,除了認為勞保局有錯之外,也認為勞方還沒有請領老年給付,損失金額多少還不能確定。到了今年夏天,陳女士怕有所謂追訴期的限制,也不知道再找該院所會不會有正面回應,才找到本中心。本中心先協助走縣府轉介勞資和諧促進會的協調,但協調不成立,且本中心協調員又被院方指控偏袒勞方。當時院方希望用當年的投保薪資、一次給付的方式(當年還沒有勞保年金)來計算,只願意賠六萬多元;但勞方希望用現在請領年金的平均投保薪資計算、算到平均餘命,希望請求二十幾萬元。協調不成立後,本中心協助陳女士向該院的上級單位退輔會申訴;退輔會只要求院方「妥善處理」,但院方又沒有動作。本中心再向退輔會的上級行政院申訴,行政院又轉勞委會並要求院方「妥善處理」,但終於讓院方向勞工處申請調解。最後在資方、官方調解委員都支持勞方、但資方建議以一次給付計算的方案(每少一年賠兩個基數)下,勞資雙方終於在冬天以17萬多元達成協議。 在協議內容中,院方要求「等到勞方跟勞保局請領的時候,才支付賠償金」,因為理論上這個損失要等到勞方真的請領老年給付時,才會發生──講坦白一點,現在不給,如果勞方還沒請領就身故,院方就省了這筆錢。但是勞方本來也符合提前請領減額年金的資格,所以為免夜長夢多,立刻也就向勞保局申退了。 但是勞資和諧促進會處理的另一個案子,就沒有這麼幸運。某保全公司未幫員工投保長達27個月,勞方要求年資損失的賠償,但資方也是說「等你要領退休金再來談」,勞方還不滿五十歲,日子還很長,「萬一你倒了我找誰要」,資方回說「我不會倒」。協調不成立,勞方只好循司法途徑解決。 還有一類型的案子,是資方雖然有投勞保,但是以多報少。這時如果勞方還沒有請領給付,損失金額同樣不能確定──運氣好的話,甚至可以毫無損失;所以雇主也更有理由要求「等你真的要領再來談」。 總之,為了避免麻煩,勞工最好還是從剛到職開始,就經常注意自己的勞保狀況是否正常;萬一不正常,就要考慮冒著讓公司不高興的危險,儘早提出來,要不然就是考慮找個正常的公司來做。 又是分期給付!優美工廠全員資遣 11月2日,優美工會和資方終於在縣政府調解成立,依資方計畫在11月15日和全廠員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以頭期、二期各10%,共分18期給付完畢,全部由資方開立支票,並以廠房租金作為部份的支付保證。優美公司仍然繼續營運,只是先終止製造部門即工廠員工的勞動契約。 以興達工會來說,分36期支票,已全部兌現完畢。但沒有支票的華隆(頭份廠),以及根本沒講好怎麼分期的台光、碧悠,則有一筆沒一筆。台光位於二重埔的土地,已於今年四月高價拍出,但法院仍未執行分配。 以勞資和諧促進會處理的案件來說,普遍有勞方年資較淺、且因新制所以資遣費較少的情況,另外也有新制勞退未依法提撥的問題。總的趨勢來看,二十年來頻頻發生的高額資遣費、退休金爭議,可望逐年減少。可是對於目前中年以上、仍拖著十幾二十年舊制年資的勞工,政府應該平日就監督勞退準備金的提撥狀況。以今年五月份,本黨縣議員高偉凱對勞工處的質詢來說,勞工處回答已經主動監督,但是其合法的標準是最低的2%(員工薪資總額),而不是根據員工年資、年齡、流動率等計算未來五年的需求。五月間的總質詢,才希望台光、碧悠之後,新竹縣不要再出現類似的情況,結果11月又來一個大案子。 優美工會的部份會員表示,公司的名義和實際負責人,一個窮到不可能出國,一個老到不可能出國,所以大解法的限制出境,也對他們沒有實質意義。 雖然優美勞資雙方已達成協議,但畢竟目前每月租金還不足以支付每期資遣費,且未來的租金收入畢竟是個不確定的情況;能不能順利支付完成,勞資政還得擔心個一年半。 職災勞工離職退保 可繼續參加勞保請領傷病給付 不管勞基法怎麼規定,就是很多公司把職災醫療期間的員工解僱,或者有的員工也不清楚自己的權益,自己辭職,造成職災補償的問題──即使不跟老闆要,但變成勞保方面的請領也拿不到。 其實,職災勞工如果離職退保,仍然可以繼續參加勞保,並請領勞保傷病給付(投保薪資70%)。依據職災勞工保護法第三十條,勞委會訂定了〈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醫療期間退保後,可以再跟勞保局或委託團體、原單位辦理續保。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三條設置的專款,會補助續保期間的部份保險費。 當然,這只是萬一發生離職退保時的補救措施,而且傷病給付也只能領到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七十,勞保給付和原領工資的差額就拿不到了。職災勞工還是要注意自己的權益,不要輕易辭職或被迫離職;即使雇主有勞基法第十一條可以合法解僱勞工的情況,職災勞工還是有權要求依第十三條保住工作權,除非真的是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的情況。 勞工書籍義賣 請洽本中心 亮麗蘋果裡的腐敗(2009年春天台積電員工的抗爭記錄)200元/九降風中的勞工(2009年金融風暴中關於裁員、無薪假的訪調記錄)300元/爭權益更爭尊嚴(2005年大魯閣新埔廠工會關廠抗爭記錄)100元/勞服中心通訊1-14期合訂本(2004.5-2006.5的桃竹苗工運記錄)200元 本刊版權工有,歡迎翻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