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間,隆╳公司派遣韋女士到工廠做工,上班途中出車禍,申請勞保的職業傷病給付。勞保局回函,說韋女士受僱於隆╳公司,屬「有一定雇主」,不符合在職業工會投保的資格,所以不予給付,也不承認這段期間被保險人韋女士的投保身份。韋女士到地方主管機關勞工處申訴,勞工處交給民間團體做協調;雇主稱:1.公司本來幫勞方加保,後來會計在桌上「無意間發現勞方簽署不願加勞保的切結書」,所以辦理退保;2.「基於好心,又主動幫勞方到派遣業職業工會投保」;3.其他問題,協調會上無法回應,公司的律師會再和勞方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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