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服中心通訊38期

不加班就扣錢?電資工會檢舉,科管局勞檢認無違法

  電資工會會員、U公司員工林先生向工會申訴,公司強迫加班,否則要罰錢繳給班費;林先生因不願繳錢,被扣技術津貼。電資工會向科管局檢舉申請勞動檢查,並請求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由工會陪同,但科管局逕行認定該條之「工會」係指企業工會;科管局又要求工會提供檢舉人姓名,表示這樣才知道要檢查什麼。工會經當事人同意,提供了當事人資料,並行文請科管局檢查該部門的內部宣導文件、班費收支記錄(電資工會822日電工字第003號函)。但科管局僅抽查員工之薪資入帳資料,並請公司說明(科管局920日園勞字第1000027735號函);完全不理會工會要求的檢查重點,也沒有詢問當事人意見。這樣子的勞動檢查,形同放水──且不說整個時間拖了很久,廠內已經從要求加班變成「固定排特休」。電資工會決定擇期到科管局抗議勞檢放水:

勞檢放水!官商勾結?

抗議行動:時間/1019日(三)上午10:00 地點/竹科新安路1號 科管局

制服費扣5,000!是貂皮大衣嗎?

新竹保全工會會員申請勞資爭議,公司歸還薪資扣款

  新竹保全工會會員謝先生,受僱於某家保全公司,不但被要求自行負擔制服費、直接從薪資中扣款,而且還高達5,000元。工會協助謝先生申請勞資爭議,由縣府發交勞資關係協會協調;保全工會祕書長羅添福在協調會場旁協助,最後爭取到公司歸還制服費用。

  制服費應該由誰負擔的問題,雖然法無明訂,但勞委會解釋令認為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成本,要求勞方負擔並不妥當(請參見本中心會訊第37期)。況且這家公司扣了5,000元,不知是否衣服的材質特別高級,或是附帶馬汀大夫皮鞋?

  謝先生另外有公司未提撥新制勞退6%的問題,但因公司認為這是勞方對薪資結構的誤解、其實已包含在每月工資中;雙方對此爭執不下,但勞方認為這部份金額很小,最後同意放棄,拿到5,000元就好。

保全員中風 工時過長 長庚認係職業促發

  某保全公司許先生四月時在工地駐點中風,半夜曾有人發現許先生倒地,通知到主管;事後公司表示主管以為許先生是喝醉酒,所以沒有馬上送醫;到早上交接班時,才被送醫急救。許太太經竹東的前新竹縣議員彭余美玲介紹,到本中心求助。保全工會顧問高偉凱協助進行了勞資爭議調解,並建議依據工作時間來認定是否係職業病;在第一次調解會上,公司同意如係職業病,則依勞基法59條辦理,否則願意資遣。

  本中心介紹許太太向長庚醫院職業醫學科羅醫師求診;唯公司一直表示未完整保留勞方出勤資料,無法確認許先生的工時,所以許太太只能用薪資轉帳的金額,依時薪85元往回推算每月工時。經羅醫師評估,屬職業促發的疾病。

  所謂職業促發,就是指疾病的直接病因,不能證明與工作相關;但是疾病的發生,與工作有關。現在的勞保給付,也將職業促發列入職業傷病給付的認定標準。

  依勞基法59條,如果是職業傷病,雇主有一定的補償責任(如有過失,勞方可另外請求賠償);而59條的補償責任,其實勞保的職災險又會幫雇主負擔一大部份。很多保全公司未依法幫員工投保,或是勞方自己因債務或其他問題要求不投保;這時候萬一出事情,對勞資雙方都是一大困擾。本案第二次調解會上,資方認為光長庚認定還不夠,希望有勞保局正式認定;目前勞方將援用職災勞工保護法針對「未投保勞保」的相關條款,申請勞保局確認。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保護何在?

福昌半導體工會抗爭,縣府認雇主合法

  新竹工業區(湖口)的福昌半導體在七月份發生大火,危機促成了員工組成工會;在協商無薪假或資遣的問題期間,公司公告資遣了三分之二的員工,主要是生產線上的直接人員,而這又當然和工會會員高度重疊。福昌工會與新竹縣產業總工會舉出多項雇主違法事項,要求新竹縣政府處罰;但在最關鍵的大量解僱問題上,縣府認定公司一切合法。

  這又再次暴露出了八年多前大解法通過時,本黨所批評這部法最大的問題。當時諸多工運團體也指出,這個法,第一漏洞好鑽(例如製罐廠興達公司人資就曾在勞資談判時,當時因病無法言語,就在紙條上寫註記給公司的危機小組召集人:71日解僱19人,9119人,11119人);第二是罰款便宜(例如染整廠大魯閣人資經理對大解法倒背如流,並稱「如果違法,就罰款」,結果即使新竹縣府罰了最高額五十萬,還是比守法支付兩百多名員工兩個月工資還便宜)。但是最重要的,這個法的根本精神,不是保障勞工的工作權,不是禁止雇主任意解僱;這個法,其實只是規範大量解僱的程序──也就是說,不是不能殺人,是可以殺,只是要先提前60天預告砍那裡、用什麼砍、並且要事先叫好救護車。

  要落實生存權、工作權的保障(這當然早就寫在沒幾個人認真去讀的憲法裡),就必須檢查公司是不是已經到了「除非解僱,否則公司會馬上倒閉」的地步;連在許多判決案例中法院都堅持解僱是「最後手段」(就是什麼方法都沒有用的時候才能走到這一步),大解法和勞基法在這一點上則是遠遠不如。員工在調整工時、調整薪資和資遣之間,有多少選擇的空間,法律也沒有保障;另外,勞基法所訂資遣費的標準,以勞動「基準」法的原意來說,是「最低標準」,但是在台灣,現實上最低標準也就是「一般標準」,好像只要符合最低標準或者稍高一兩塊錢,勞方就沒什麼爭議的理由。

  不能光靠法律,勞方自己的團結抗爭才是最大的本錢。但是「團結」人人會講,做起來却會受到很多主客觀的因素影響,需要勞方具體因應這些情況。要選擇工作權還是爭取提高資遣費金額?年資深的和年資淺的有什麼不同考慮?要提前動作還是等到資方出手?能多要錢就多要錢還是體諒資方失火?除了工作權和資遣費外有沒有其他的方案?所以為什麼辦起勞工教育,不管請到什麼高明的講師,說來說去還是團結,好像沒什麼學問;就是因為現實上很難做到,只好一講再講。

不要簽不要簽不要簽不要簽不要簽不要簽不要簽

「任何」情況下,簽離職單要三思而後行

  滿妹(化名,下同)在阿信清潔公司工作,打掃新竹市某案場。四月份滿妹工作中受重傷,一般評估要修養一年,沒有辦法上班,連日常生活都有困擾。但期間滿妹沒有拿到任何職災的醫療或工資補償,就前來本中心求助;本中心協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滿妹申請調解的程序因故延宕,至八月底,阿信公司與該案場合約到期,沒有標到,新標到的是阿實公司。八月二十九日,公司主管電話通知滿妹,說其他員工都簽了離職單(實際上是從阿信離職,到阿實工作,所以在該案場打掃的人員完全沒變),要滿妹也去簽;滿妹就去簽了離職申請,離職日在八月三十一日。

  滿妹沒有告知本中心說她簽了離職單,只是跟我們討論職災問題;八月三十日晚上,我們陪同滿妹到阿信公司談職災補償,公司表示一直要求滿妹提供單據,他們會跟團保及勞保申請;最後談到九月起每月原領工資補償時,公司用無辜的眼神向我們表示:「可是她自己申請離職了吔!」

  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其他的清潔工,雖然一直打掃同一案場,但是每年換公司,對權益有什麼影響;二是滿妹之後還可以自行跟勞保局辦理什麼給付,雖然這跟有雇主的時候雇主的補償有相當一段差距。但是我們在此要跳過這兩個問題,要談的是離職申請書。

  滿妹說:「是她叫我簽的」在其他一些案子,也有勞方會說「是主管拿給我叫我簽的」有時資方還會說「是勞方自己要拿離職單去寫的」。但是,在法律上,這些都不影響「自請離職」的效力。任何文件,只要成年人,意識清醒,無強暴外力脅迫,簽了就算數。一般來說,自己簽的東西,只有兩種情形可以不算:一是顯然違法或違背善良風俗;二是事先放棄勞基法上的權益──例如,事先簽說假如我發生職災,公司不用給錢;可是,如果事情已經發生,勞方簽字放棄,經常會被主管機關還有法院承認「放棄有效」。

  我們勞方經常說,「是他逼我簽的」,可是除非資方真的使用暴力,否則法律上都不算暴行脅迫。就像兩年前金融海嘯時,有人說被關在會議室半小時,整盒面紙擺好隨你哭,就是要簽字,不然不放出去;這種時候,勞方一定要真的走出去,如果主管硬是擋門或動手拉人(而且最好有證據),才算暴行脅迫。總之,碰到被要求簽離職申請書,一定要用一切手段拖延,說回家跟家人商量也好,說肚子痛要先去洗手間也好,到了廁所,打來問一問;簽了以後還要爭什麼,以體制內的手段來說,就是難上加難了。

本中心之勞資和諧促進會高偉凱獲勞委會(獨任)調解人證書

  從五月一日開始,在新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中,過去行之有年的民間團體中介協調制度要逐漸消失,新的制度是勞方(或資方)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有兩種選擇:

一、比照舊制,要求縣府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自選勞方委員(或由縣府派)。

二、新制,選擇只有一個調解人(而不是三個以上的調解委員),到時調解會只有一個人兼任主席、調查事實以及調解。此時主管機關會委託合格的民間團體派人擔任獨任調解人。

  本中心所成立的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已獲得新竹縣政府甄選為受託的民間單位--新竹縣還有另一個受託單位是以新竹縣總工會為主體組成的勞資關係協會。另外,本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也經勞委會規定的訓練課程及考試合格,與關係協會其他三人獲得勞委會的調解人認證,可以在未來擔任勞資爭議案的獨任調解人。

  在舊的制度裡,官方、資方、勞方三方委員,雖然理論上要有客觀、公正、協調等要求,但實務上經常很難避免各自當「打手」──資方委員幫資方說話,勞方委員幫勞方說話。舊制因為對地方主管機關來說,行政作業比較重,所以後來演變成法律地位未明的民間團體中介協調,希望協調成立就減少政府的負擔,協調不成立才調解,減少案量。──至於有沒有違法的情事,政府大都秉持「不告不理」:只要雙方講好,縱然有違法,政府也當作不知道。

  現在委託民間團體以團體內的獨任調解人來調解,其實就是把以前的協調合法化,同時加上原來調解的功能、權責和法律地位。但是對本中心以及促進會來說,如何精準地調查有關事實、兼顧公正客觀以及本中心原來捍衛勞方權益的立場,仍是一大挑戰。


  總之,本中心的宗旨就是捍衛勞方權益;之前有些案子,聽勞方抱怨了調解委員、協調員甚至主管機關「沒有幫勞方講話」,本中心才決定成立促進會,承接案件(去年促進會為全縣唯一承接團體,全年約500件),希望分過來的案子,我們就有機會為勞方的權益做點事──這個權益,有時候不見得是依照法律不打折,難免還要考慮萬一協商破裂,勞方進行抗爭或司法訴訟的可能性,以及勞方是否有過失等等。既然承接了案子,我們就必須至少在形式上保持中立;但是如果什麼時候中立的角色和勞方權益發生衝突,我們也當然以本中心原來的宗旨為優先考慮。
 

1019(星期四)上午10:00 在竹科新安路1

讓我們挑戰「國中之國」、任何地方政府管不著、沒有任何民意機關直接監督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官商勾結?勞檢放水!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勞動黨 新竹縣議員高偉凱服務處 聯合發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