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第39期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通訊 39

今年冬天會很冷!

──秋冬之際的無薪假風波,仍在持續中

  三年前金融風暴的裁員減薪潮,在今年夏天又開始有再現的趨勢。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也早在八月下旬建立無薪假通報機制,從825至十月底止,已有33筆通報資料,經工會與通報人再確認,估計無薪假、強迫事假、強迫特休的公司已有21家,影響兩萬多人。

  但是,實際上無薪假的範圍,遠遠超過工會的通報資料;大部份的無薪假案件,員工是不敢、不願意通報,或是根本不知道工會的通報系統。──十月三十一日媒體上暴露了工會和官方兩個通報系統的數字差距,打開了工會的知名度,使得工會通報筆數從1114日下午一下就增加了約60筆通報。這三天新增的、工會還來不及連絡通報人再確認的資料,估計就有50幾家公司影響近四萬人。

官方和勞方的數字爭議

  十月底的爭議,起源於民進黨立委引用電資工會的資料,表示無薪假已達19家;當時勞委會手上的數字仍是3家,後又改成6家。111,勞委會的數字再上調為12家、2801人──據說是因為每月1日、16日彙整統計,所以一天內數字會突然劇升。行政院發言人及勞委會大小官員並在各種場合發言,削弱電資工會數據的可信度。

  官方的說法,大致有幾種:

一、電資工會是由民眾自行上網通報,所以不準。

二、電資工會是把休特別休假、以及「害怕被資遣」的人數都算進去。

三、一家公司的無薪假不一定適用整個公司,有時只是少數人。

四、真的休無薪假、勞方簽訂同意書的,就是官方的數字2801人。

  以上四點,只有第三點,確實是任何統計必須注意的地方──所以電資工會在通報系統的表格中也請通報人做了區分。至於第一點,固然沒有人能保證民眾一定據實以報,但一般來說,勞方說謊的可能性是很低的,反而是資方隱瞒不報的動機更強烈;正是因為官方只是被動地等待資方通報,電資工會才要提供勞方說法。(就搶劫案來說,被害人謊報的機會比較大,還是警察就坐在派出所等搶犯自己來通報?)第二點,如果電資工會真的這麼離譜,那人數早就上百萬了;事實上,工會是把強迫事假、強迫特休但如果特休用完了繼續休、強迫排休但「不扣特休」等等一起算進來,包括所謂行政假、政策假等等;另外,也有「減薪休假」(即只領底薪或領幾成薪)的情況。第四點,反而是官方太離譜,好像查農舍及農地非農用的情況,官方只把合法申請建照的農舍算進來──以工會的通報來說,多的是沒有勞資協商、沒有徵求勞方同意的案例;況且資方要求勞方簽同意書,在職場上,根本容易得像吃稀飯一樣。

問題不在誰的數字對

  一時之間,媒體的關注焦點,也擺在到底官方和工會誰的數字比較對。但是,電資工會從一開始就很清楚,以工會的宣傳資源,公信力等等,現在勞方敢通報、願意通報、知道可以通報的,一定很少,所以本來工會也知道手上的通報數字一定遠遠落後於實際情況。那裡知道,官方的數字更離譜;不但如此,還不斷地粉飾太平,到處說問題其實不嚴重。

  當然,對於一兩個在媒體曝光的企業,例如八月就有員工跟工會通報、但企業負責人在十月捐款給學校時才公佈措施(然後官方才知道)的億光,就在官方的壓力下取消無薪假;而大裁四百多人的英業達也在官方壓力下略縮了裁員規模。但是除此之外,官方也實在拿不出什麼辦法,頂多在員工同意書的枝節問題上磨蹭──事實上也不可能有什麼辦法,因為就以裁員來說好了,勞基法十一條規定,「虧損或業務緊縮」就可以合法解僱,但是沒有說虧損程度多大,是不是賺了十年、只有最近一季虧了2000元就可以裁員,或是比上一季少了10%的訂單就可以裁。裁員的規定如此寬鬆,要叫官方拿出法律來制裁減薪,根本不可能──片面減薪固然違法,但再重覆一次:資方要取得員工同意書,容易得像把手掌翻過來一樣。附帶一提,勞委會的制式同意書(定型化契約)倒是扭扭捏捏,把標題下成減少工時協議書,作為核心的減薪問題只列在裡面的條款中。

  說到底,無薪假的本質就是減薪,附帶縮短工時(如果不是「無薪上班」的話)。勞基法唯一的規定就是「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既然工資是勞資協商的項目,那麼就適用於所有勞資協商的規則:個別勞方,實質上沒有跟資方平等協商的地位,就好像胖虎(技安)不需要跟大雄平等協商一樣,即使有個美麗的靜香(宜靜)在旁邊「道德勸說」也沒有用。

「無薪假」破壞勞基法的有薪休假制度

  無薪假當然不是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裡面的各種假之一,也不是工會法裡的會務假──當然,連「颱風假」也沒有在任何一條法律裡,還有停電假等。說到這裡,我們要先引用一條勞委會自己提都不提的解釋令-勞委會83511台(83)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工資不是勞動(勞動量、勞動時間)直接對價的報酬;工資其實是工人養家活口的費用。所以文明國家的法律,包括我們的勞基法,基本上都是「有薪休假」體制。(可參見本中心通訊第20期〈在家睡覺也要領薪水〉,http://tzm.laodongdang.org/_tzm/cums/cum20.htm)。所以理論上來說,如果雇主接不到訂單,或是餐廳生意不好,想要縮短工時,那是一回事;如果公司面臨嚴重虧損,要減薪,那是另一回事。兩者之間本來沒有必然關係,至少在法律上沒有──台灣勞工也曾面臨工時不變、某個津貼或獎金甚至底薪直接減少的情況。可是現在流行起「無薪假」,就會有兩個效果:一是既然不用上班,那就不用給薪水,乍聽之下好像比較合理一點;二是藉機推銷「無勞動,無工資」(No work, no pay)的概念,推動勞動彈性化,把原來保護穩定收入、穩定就業的勞基法架空。

  如果有一天,「無薪假」這個詞、這個概念被合法化,那麼接下來可能颱風假可能會也沒有錢,接著盤點、停電、選舉等等,也會一一棄守;最後,全部變成「有做有錢,沒做沒錢」,春節放個五天六天大家就挨餓過年,更不要提特休和產假了──這就是現在時薪制、日薪制法律上應該要有但實際上都沒有的情況。

官方道德勸說,反被資方趁機大吐苦水

112,馬英九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與多位大老闆座談,本來是希望進行「道德勸說」,即「有盈餘就不要放無薪假」云云。(姑不論台灣的企業,連有巨額盈餘都要藉「汰弱換強」的名義來裁員)。結果大老闆們反而藉機大吐苦水,不知那一年才論到勞工有同樣的機會。老闆們的抱怨直接涉及勞工者,包括:

一、政府把企業當提款機。之前超時工作要查,現在給員工休假又要罰。

二、工時制度太僵硬,應仿德國,採全年工時制,一年內彈性調整。

三、科技業不打卡,政府不應查出勤記錄。

四、園區同業公會應作為政府的徵詢對象。

  這些當然也是一本《紅樓夢》:企業「滿紙荒唐言」,員工「一把辛酸淚」。只是這本山寨版紅樓夢,實在太難看,比高鶚的續還不如。先說第四點,難道政府不是已經常常聽資方的意見了嗎?這些大財團們在媒體上的發言權不是遠遠高於一般百姓嗎?他們從租稅、聯貸等等得到的優惠,不是遠遠高出勞動或環保罰款數百甚至數千倍嗎?過去可以出入陳水扁官邸和吳淑珍談心、現在可以在會議室裡讓馬英九專程來開會的,不都是這些大老闆嗎?說要求成為政府施政的徵詢對象,這恐怕是勞工團體才要提出的訴求吧?再說第一點,我們都知道高速公路原則上,最低速限是60,最高是90-110;現在居然有人抱怨:我昨天開180,你也要罰,我今天開40,你也要罰,警察把駕駛當成提款機,這樣抱怨對嗎?

  至於第二點和第三點,就是針對實質政策面的意見了。先講打卡問題。要求出勤記錄,就是因為雇主A加班費、或要求超時工作的情況太普遍、太嚴重了,不打卡,這些問題要從何查起?尤其是科技製造業,明明不是勞基法84-1責任制的適用範圍,但實際上也在實施責任制,這樣還可以把「不(用)打卡」拿來標榜,等於是小偷去7-11偷東西,出來大聲標榜「我拿東西不用去櫃台結帳」。能夠把丟臉的事,拿出來當光榮的事理直氣壯地講,這種事恐怕紅樓夢也不會寫,只能到《金瓶梅》、《儒林外史》、《官場現形記》和《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去找。

  所謂工時以全年總工時來計算,年內彈性分配,才是資方長久以來夢寐以求的,要求工時更彈性,講了很多年,趁現在再拿出來講;而且跟人力派遣一樣,把德國當成進步的範本拿來講,忽略很多具體條件根本不一樣,等於是拿德國的羊頭,來賣台灣的狗肉。電資工會在第一時間發表了反對意見,主要重點有兩個:一是過度彈性,會讓員工在旺季時沒有家庭生活以及失去身心健康;二是德國工時已經很短,所以有彈性空間,加上德國的工會很強,有實質協商能力──工會引用主計處統計,2010年的平均工時,德國1419,台灣2174這麼高的工時還彈性,旺季時做到過勞。其實還有第三點:對於非責任制的員工,加班費一向佔我們台灣工人收入中很大的比例,等於是「正常」收入的一部份(雖然在法律上,加班應該是「例外」),彈性、變形工時會降低加班費

個別協商攏係假,集體協商才是王道

  就跟責任制的問題一樣,我們硬要官方去查,公司就要求下班時間先去打卡再回來繼續做,或是對外宣稱「員工留在公司打籃球」;員工如果不敢在勞動檢查的時候據實以告,官方再多的檢查也沒用。

  無薪假,本質上就是減薪。除非是計畫經濟或是相當相當強大的工會,否則沒有辦法要求官方在法律上或政策上「禁止減薪」(但是政府也不該在指導性的政策上打壓薪資,例如22k實質上就有這個效果)。只要是資本主義自由市場,薪資就是要勞資協商;法律最多只能訂到基本工資,但對大部份的工人來說這遠遠不夠。至於資方,沒訂單云云,什麼蘋果惠普云云,歐債云云,只是讓他們減薪講得比較理直氣壯;在勞方沒有談判實力的情況下,就算賺大錢老闆也可以要求減薪,不怕生不出理由,他們只需要擔心員工的積極性和流動性而已──而且積極性可以透過薪資結構或廠內遊戲規則來調整,流動性更沒用:你這家薪水太低我流到別家薪水一樣低。

  只要那一家公司跟政府通報了,或是電資工會、勞方跟官方說了那一家,官方就忙著去查有沒有同意書。但是在電資工會與通報人確認的過程,多的是這類陳述「夜班時,主管一個一個叫去,給一張紙,只講『簽名』兩個字」,或是「他說不簽的人就立刻換工作(指辭職走路)」等等。光靠官方檢查有沒有員工簽名,救不了我們自己;工人只有加入工會,集體協商、聯合行動,才有「不同意」的權利。      本刊版權工有,歡迎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