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員也要新制勞退提撥! 新竹保全工會協助保全員爭取補償 沒有照法規走的事業單位,除了沒保勞保或以多報少外,最常見的就是沒有提撥新制勞退金。保全業裡面,或者因為公司沒照制度走,或者是勞方自己不要保勞保(真的最好一定要保),結果一起要跟勞保局辦理的就業保險和新制勞退提撥,就沒有了。 新竹縣某國小,雇用保全員陳先生,未提撥勞退金;陳先生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調解,並由新竹保全工會顧問高偉凱擔任勞方調解委員。調解會上,實際支付薪資的家長會現任會長也一起出席;但經調解會與縣府釐清,認定家長會不具雇主身份、實際應徵解僱及指揮命令保全員的學校才是雇主。最後勞方、校方及家長會三方達成協議,由學校以雇主身份補償勞方15,000元。 某保全公司施先生,也碰到雇主未提撥勞退金的問題,連帶公司從薪水扣下來的制服費,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調解,要求30,000元,並由新竹保全工會祕書長羅添福擔任勞方委員。最後,雙方因計算方式有爭議,協商以25,000元調解成立。 遇到雇主有未提撥或提撥短少的問題,依法的處理方式,是要求雇主補提撥到勞方個人在勞保局的退休帳戶;但是雙方為減少行政上的手續,選擇以直接給付勞方的方式達成協議,也是常見的狀況。 春節假期加班費,齊家51名保全員與公司調解不成立 齊家保全(齊家物業)公司未依法加倍給付春節期間加班費,經新竹保全工會協助,共有51名保全員連署向公司要求補發;期間經雙方在公司內協商未成,由工會協助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調解,並由工會顧問高偉凱為勞方代理人、工會祕書長羅添福為勞方調解委員。3月27日在縣府調解,調解委員會一致作成方案建議公司應依法加倍給付,公司不同意,調解不成立;勞方正籌備下一步的行動。 無薪假、片面減薪、年資腰斬 敬茂電子勞資爭議落幕 桃園縣敬茂電子,從2008年底金融風暴以來,就經常在實施無薪假;有些員工必須每天六點多打去公司問當天要不要上班。員工共體時艱了三年,到去年十一月,公司又宣佈要減薪,並在公告後附上員工同意書;幾位不願簽字同意的員工,與公司協商未果。到十二月,公司又再度發公告,直接實施減薪;五位不同意減薪的員工,就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陳律師代寄律師函,費用21,000元 五位員工找桃園縣政府,據員工表示,勞動及人力資源處的人說如果資方不給錢,要打官司,還是要找律師,建議先去找。員工輾轉透過介紹,找到了桃園縣有名的勞工法陳大律師辦公室,經過討論,陳大律師辦公室協助員工計算了資遣費、特休未休等訴求的金額,並發律師函給公司,表達員工依十四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據了解,這位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一份9,000元,每多一個人就加3,000。 工人們覺得很貴,可是還是繳了錢。之後,又輾轉聽人介紹,才打電話找到本中心;後來勞方申請調解,就由本中心高偉凱擔任調解委員。 勞退舊制轉新制,強迫辭職,年資腰斬 公司從頭到尾公開表達的立場,都是「我減薪還沒有實施,所以勞方不符合14條要求資遣的資格;不過,還是願意給付資遣費」。可是,資方所指的資遣費,年資是從民國94年開始算,因為這些員工(據說,可能是全廠員工)當時都被要求簽離職單(據勞方表示,從頭到尾根本沒有離職),也辦了退保,有的隔七、八天,有的隔三個多月,才重新加保回去。至於薪資轉帳,因為公司一直都是給現,所以也沒有記錄。一位員工說,當時不想簽,主管表示:「你不簽,公司就要關廠,要你一個人害大家都沒有工作嗎?」年資計算的問題就變成勞資爭議的焦點。在調解會上,擔任勞方委員的高偉凱數度問資方「這中斷的期間員工是不是繼續在工廠工作?是不是一直都在領公司的薪水?」,董事長則一律以「拿證據來啊」回應。 關於減薪還沒有實施的問題,調解委員中也一度出現這樣的意見。但勞方委員認為,勞基法14條講的是「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意思就是損害不必是已經發生的事實,而是只要「有損害的疑慮」就適用。但是最後雙方仍然無法就給付金額達成共識。 陳大律師再度出現 陳大律師雖然經常在桃園縣政府擔任調解委員,但是本案調解會召開時,不知是因為不在台灣還是什麼原因,並沒有擔任委員;也許陳律師已經協助勞方發了律師函,並不適合擔任此案的調解會主席。但是,在調解破裂後次日,勞方又接到陳律師的電話,表示可以再幫勞資雙方協調,費用是勞資各出三萬元。本中心建議勞方,直接打電話給老闆,要不要給錢,不給我們就去做我們該做的事;要多花這筆錢,不如加到給勞方的錢身上。 但是老闆表示,勞方的這部份他願意幫忙出(寧給律師,不給工人?)。總之,勞方跟資方代表還是在律師樓見面了。這次陳律師表示,四個人之中(勞方其中一人已找到新工作,即將赴中國大陸,提前以較少的折數妥協),張姓員工本來底薪就低,依據公司十二月的減薪公告,張不會減到錢,所以不符合勞基法14條的資格。勞方這時,真是滿腦子疑問: 1. 那無薪假實施了三年,以後可能每個月會休更多天,這樣不符合資格嗎? 2. 如果不符合資格,你收我的錢幫我寫律師函的時候,怎麼不告訴我? 公司現在的立場,變成願意給其他三人比較高的價錢,但是張姓員工沒有;如果張姓員工也要領,那麼四個人的折數就要再降低。談判再度破裂。 談判破裂,去「爆料」 按照一般的勞資爭議案,通常現在勞方就是兩種作法,而且可以並行:一是用陳情抗議行動加大給公司的壓力;二是準備打官司(委託陳律師嗎?)。這兩種方法各有特點,本中心也對勞方分析清楚,讓勞方選擇:1.兩種方式都不一定會成功,即使打官司也沒有100%穩贏的;2.透過陳情抗議行動,通常事情比較快解決;3.兩條路並行,陳情沒有用,官司可以慢慢打,陳情有用,官司隨時可撤;4.官司要拖相當一段時間,而且還可以上訴,既然如此,就不用急著交錢給律師(已經交了不少),訴狀拖幾個禮拜沒關係。事實上,無薪假造成長期薪資減少,現在又沒工作,勞方其實有儘快拿到資遣費的壓力。 2月23日,敬茂四位員工赴勞委會陳情,他們把這個不叫陳情而叫作「爆料」,感覺上就是要上水果日報或數字週刊的意思。去年11月1日無薪假風波以來,媒體就一直跟電資工會要「無薪假當事人」來訪問,但是通報人幾乎全部拒絕受訪,大部份是怕公司發現,即使馬賽克、拍背影、聲音做處理等等都不行。媒體等了四個月,現在終於有無薪假當事人出現了,雖然不是一家很有名的大公司(曾有記者問電資工會,敬茂有沒有上市上櫃,沒有就不太想來採訪),還是有了相當的記者到場採訪,新聞也播了。勞委會在和員工會談後,也請桃園縣政府儘力協助解決。當天下午,高偉凱就接到桃園縣政府約時間的電話,因為資方申請調解了──至於資方的調解委員,我們又看到了熟悉的名字,陳律師。 換資方申請調解 勞委會請桃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在調解會議「多幫忙一下」。但是3月1日的調解會,勞工局的人並沒有在會議上對資方強調法的相關規定,資方還是以低價開始談;勞方把自己原來的訴求略為降低,資方說要董事會才能決定,案子就再拖到3月12日再開調解。期間,資方對勞方表示,勞工局的人曾赴公司查核,也「教公司怎麼算資遣費」,但是因為平均工資計算期間的問題,牽涉到原來勞動契約中「固定加班」的部份,所以勞工局算出來的數字比勞方的訴求還少,張姓員工的部份也沒有。所謂固定加班的問題,是當初員工應徵時,公司講好是12小時制,所以每天會固定加班;但是開始實施無薪假以後,有的時候加班的鐘點拿去抵無薪假(即有薪,沒加班的人沒得抵,才真的變成無薪假)。在勞方的立場,認為這種加班沒加班費的期間不應列入計算。 在最後一次調解會上,資方又抬出「勞工局這樣教」;但是資方的數字比之前在電話中所謂勞工局的金額還要少,因為交通津貼等等據說「不是工資」。資方的說法是,這筆津貼有做才有,像產假期間就沒有。勞方委員要求說清楚是勞工局的誰,最後請到勞工局的人列席說明。經委員詢問,勞工局明確表示,如果是固定項目的交通津貼、而且正常工作日也是固定金額,與有沒有出差或有多少單據無關,就要列入工資;且公司沒有經勞委會調整工時的規範就實施無薪假,不合規定,所以員工有權依勞基法14條要求資遣。勞工局這位科員的說法,給了勞方很大的談判籌碼,最後終於以比較好的折數達成協議。 寧給報社,不給工人 資方最後提出的條件,是要工人為「誇大其詞」登報道歉;資方表示,工人上媒體,講資方「無薪假放三年」、「債留台灣」,使得股東、合作廠商、銀行都很擔心。工人直接拒絕這個條件,因為我們並沒有說錯什麼話;而且要登什麼報、第幾版、登多大?誰要出這個錢?資方立刻乾脆表示公司要出這個錢(似乎原來就是這樣想,只是要用這幾位被裁工人的名義),並改成希望工人登報更正;因為最後給付金額協議定在三月底,為免節外生枝,本中心建議字句商量妥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最後,雙方協議以四名被裁員工的名義刊登更正啟事,更正理由是「某些媒體或社會誤解」:1.所謂無薪假三年,並不是整整三年都沒在上班,而是三年內每個月不一定休幾天;2.所謂債留台灣,公開聲明勞資爭議已達成協議,待兌現後勞資之間即無債權債務關係。 在快要達成協議時,為了折數要計算整數的問題,勞資雙方還曾經在七位數的問題上為了幾千元討價還價。公司幾千塊都不給工人,登報反而很海派;早答應多給工人一些,不就不必花什麼律師、報紙這些寃枉錢嗎? 存證信函-你也可以DIY 很多工人,要寄存證信函給人,就覺得這好像是很大條的一件事情;收到別人寄來的存證信函,也覺得好像天要塌下來了。真的要寫存證信函,就覺得好像難如登天,最後就花個幾千塊甚至上萬塊請律師寫。雖然本中心二十幾年來經常免費幫人家寫存證信函,可是工人朋友們,有機會還是可以學著自己寫──在有需要的時候。寫存證信函,其實一點都不難。 存證信函的作用,就在於我要跟你說一件事(或提出一個要求,等等),你不可以說你沒聽到。這個作用分成幾點:1.我有跟你說,你也聽到了;2.我是幾月幾號跟你說的;3.我跟你說的內容是這樣,不是那樣。就第一點來說,有些事情有說才算,例如「我要跟你依勞基法14條終止契約」,沒說就沒這回事。就第二點,有些事情有時效性,例如勞工要用勞基法14條終止契約,如果是因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違法,那必須在知道這件事開始三十天內。就第三點來說,我們現在很流行「調通聯記錄」,其實通聯記錄只能顯示那個電話號碼有沒有打給這個電話號碼,不能顯示通話內容;雙掛號也是一樣,那只能證明我有寄個東西給你,不能證明裡面寫什麼內容。 寫存證信函,只要把要說的事情寫清楚,法律上規定的有寫到就可以了,例如要依勞基法14條離職,就不能只寫「我不幹了」,要把因為雇主怎樣、所以我要依勞基法14條終止契約云云,都寫進去;至於你怎樣可惡、我過去怎樣共體時艱、我家庭生活如何困難,甚至引用一大堆法條解釋令等等,都不用寫。 所以,只要法律上該寫的寫清楚,寫白話文也行,不一定要「台端」、「以免訟累」這些文謅謅的東西。當然有時文言文或類似文言文也有好處,一是字少、不用寫到第二張第三張,二是精確,例如「請勿發表不實言論」表示你說話內容與事實不符,但是「請你不要到處亂講」可能指事實不符、也可能指說話的對象或場合有問題。 如果還是不會寫,本中心以及很多勞工團體、進步工會,都可以免費幫勞工朋友寫。當然,有時對方看到存證信函不見得會重視,要看到「某某律師」才會怕,那就另當別論了。最後提醒,如果本來不是事實或本來在法律上不成立,存證信函不能改變這個情況,例如寄存證信函說「請你還我一萬元」,你要不要還──最重要是你有沒有跟我借一萬元,而不是你有沒有收到這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