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分期給付全部入帳 華隆頭份廠工會百日罷工大致結束 11月13日,華隆員工拿到了第三期資遣費(或退休金)、積欠工資的分期給付款;百日罷工的主要協議內容履行完畢。目前尚未解決的問題,一是許多員工認為資方計算的金額有誤,短少千元至十萬元不等;二是職工福利金的分配問題:工會希望只分給罷工時仍在職的華隆員工、尤其是配合工會參加罷工的會員,但資方以及轉到紡安的員工希望把分配對象擴大到華隆轉紡安的員工。本中心於罷工尚未結束前就開始協助福委會改選(依罷工勞資協議,福利金分配方式應以這批新上任的委員開會決議為準)、討論福利金運用分配方式,現在仍有國稅局年度報稅等事宜。 工會在外租用的辦公室,預計持續作業到今年年底。兩個月來,除了協助處理勞工個別問題外,工會也一直配合各大專院校或高中職舉辦的罷工巡迴座談,並動員參加了許多工運抗爭行動。 本黨榮譽主席林書揚先生逝世 曾任本黨副主席的榮譽主席林書揚先生,10月11日因病逝世。 台灣勞工運動在光復後,從日本殖民統治底下復甦起來;但是馬上又碰到美蘇冷戰和國共內戰,台灣和許多國家、地區的工運又同樣遭受了殘酷的鎮壓。五○年代開始的白色恐怖,台灣的進步運動被殺數千人,關押上萬人;1950年入獄的林書揚,被認為是作用最大、最有影響力的人,所以不但判了無期徒刑,而且後來在一批一批的特赦或假釋裡,都沒能提前出獄;最後,林書揚和李金木成為最後出獄的兩名政治犯,直到1984年底,被關了34年七個月,是台灣政治犯中坐牢最久的。 60歲出獄後的林書揚,一直在政治運動和勞工運動中工作,致力於反對美日帝國主義與軍事擴張、兩岸的和平與和解、勞工權益與政治地位的提昇,坐在屋裡寫下一篇一篇的文章教育運動幹部,走到戶外在街頭運動中和年輕人一起日曬雨淋。勞工運動的幹部們,就算讀不下去他寫的那麼多理論,也深深被他的人格感召──他不是為了個人的功成名就、不計較個人的私利、沒有權力慾、言行舉止實實在在,在有權有勢以及趨炎附勢的主流面前他也能堅持不同的看法。 還我清淨霄裡溪──光電廢水污染河川,本中心投入環保自救運動 霄裡溪是台灣少數僅存的甲類水體,也就是最乾淨的等級;但是十二、三年前友達、華映先後在河川最上源設廠,每日達4000噸富含銦、鎵、鉬的光電廢水就開始源源不絕、不捨晝夜地排入霄裡溪,嚴重影響河川生態、農田灌溉與居民飲用水。 霄裡溪爭議難解的地方在於,這條河雖然是新竹縣新埔鎮的母親河,但最上游卻在桃園縣龍潭鄉、也就是設廠的地點。中央政府也配合桃園縣及廠商,讓新竹縣反對廢水的行動有如抽刀斷水水更流。 本中心一兩年來一直與鄉親溝通:問題的解決必須靠群眾的憤怒以及憤怒的群眾,而不能繼續依賴冗長的公文書往返或沒有實效的室內會議。在本中心的促成下,去年秋天成立的還我清淨霄裡溪自救會在今年秋天重新運作,自救會幹部除了新埔鎮的政治人物與里長外,本中心高偉凱(黨籍新竹縣議員)和陳新源(世居新埔照門里,即霄裡溪沿岸各里之一)也分別擔任自救會的副會長及總幹事。在地球公民基金會的協助下,本中心製作了文宣,由里長分發至新埔各家戶,呼籲鄉親認識污染的嚴重性並支持相關行動。 自救會預定11月28日北上抗爭,如果沒有解決,12月再發動更大的行動。 勞動檢查效率太差 高偉凱質詢新竹縣政府勞工處 勞動檢查法第33條規定,勞工申訴請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主管機關應該在14天內把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11月15日,本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在進行縣政總質詢時,質疑勞工處不但做不到「14日內」,甚至常常拖到140天都還沒有結果。縣長邱鏡淳表示會加強,但有時也是要「配合對方的案子」(意思是配合資方或希望資方配合提供資料)。 以今年本中心輔導的申訴案件為例,一件高爾夫球場桿弟案,三月檢舉,到十月才有結果;三月還有某物流公司的司機檢舉,到十一月中還沒有結果。勞工處的問題是,公權力放著不用或不積極,例如: 高爾夫球場案,勞檢時間任由資方改日期,而且抽問桿弟,連兩次都由資方提供相同的名單來做訪談,簡直是閉著眼睛做勞動檢查。這個案子是高偉凱後來爭取一起去,以旁敲側擊的方式問出關鍵(大概是原來設計好的「題庫」沒有這一題),又強勢拿到桿弟不小心漏出來的資料,並在現場臨時找到其他桿弟抽問,才有個基本的結果──目前資方申訴,正由勞委會審查中。 又如某檳榔攤案,大概資方沒有正式做營業登記,所以勞工處說找不到雇主的資料。這個案子本中心在財政部、經濟部網站也找不到資料,是騎著機車直接到檳榔攤去,老闆娘也承認她是雇主;結果勞工處坐在辦公室裡動一動滑鼠、敲敲鍵盤就說找不到。 還有某物流公司的案子,關於「節金」、「借支」是不是工資的一部分,調解會上公司也承認「員工未主動向公司借支」,承認「只有司機有,內勤沒有,金額視營運和司機績效而定」(可認定為「因工作所得報酬」),承認「這個月節金是扣掉前兩個月借支後的餘額」(表示是同一筆錢,即可認定節金連同借支是每個月都有的「經常性給與」)。既是因工作所得報酬又是經常性給與,勞工處還說要調十年的薪資資料,所以調了半年還沒好。 勞工處最喜歡要求勞方再申請一次調解,這樣他們就不用承擔勞動檢查的複雜性與壓力,只要勞資雙方「喬」好價錢就結案。這種態度,對落實勞動法規沒有幫助,而且檢查結果沒有真正出來、也無法增加勞方當事人的談判籌碼。況且,如果勞檢結果可能對資方不利,資方若不想承擔後果,也應該讓資方自己申請調解才對。 本刊版權工有,歡迎翻印 |